交通事故一告四 依法明析各担责

2016-11-17 10:06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张媛媛、杨中民)  意外交通事故致使孙某死亡,其家属将涉及肇事车辆的四个被告起诉至内乡法院。11月16日,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意外事故致死亡

  2016年4月25日,阚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沪霍312国道1098Km路段时,与推行自行车的孙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孙某死亡。该事故经内乡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

  事故牵涉四被告

  孙某家属作为原告将涉及本次事故的四被告起诉至法院。经查,被告马某为事故车辆的车主。被告阚某为马某的雇佣司机。事故车辆为分期付款购买的,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主挂车各为50万元,且不计免赔。

  责任划分依法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阚某作为肇事司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阚某为被告马某所雇佣,其侵权的民事责任应由马某代为承担。被告某运输公司对肇事车辆不具有支配权及车辆运行利益的所有权,故对交通事故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马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应承担保险限额外的赔偿责任。

  依法判决赔损失

  鉴于被告阚某已追究刑事责任,且原告方应获得赔偿总额为17万余元,未超出保险限额,内乡法院遂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孙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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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亚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