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租水涨船高 房东租客对簿公堂

2017-01-04 09:06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王云 吴雪敏)  房东吴某将两间门面房交由租客孙某占有使用(该房无准建手续),随着该路段人流量增大,第二年房东便将租金从5000元涨到15000元,租客孙某接受不了涨了3倍的租金,表示不续租但要求房东赔偿装修费方可搬走,为此,房东与租客因意见不一致发生多次口角,在事件僵持情况下,房东一纸诉状将租客告上法庭。

  租金一年翻3倍,租客不同意

  2015年4月1日,原告吴某将位于新野县健康路东段南侧的两间门面房交由被告孙某占有使用(该房无准建手续),约定第一年使用费5000元,使用期限10年(租金随市场行情可做调整)。2016年4月,吴某向孙某索要第二年房屋占有使用费15000元,孙某不同意支付涨了3倍的租金,称吴某第二年租金要求过高不符合行情,违反了合同约定。

  房东要求解除合同,租客要求赔偿其装修费

  原告吴某称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房权证等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不存在违约问题,另要求被告赔偿2016年4月1日起按15000元/年的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至其实际搬离房屋之日止;被告孙某称承租原告房屋后,为了长期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共支出装修,因原告违约造成被告无法继续租赁该房屋,故原告应赔偿被告的装修费用。请求依法判令原告赔偿被告装修费用15000元。

  12月28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该案中原告所建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权证等手续,其与被告所签订的租房协议无效;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占有使用费,于法有据,但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占有使用费为5000元/年,被告应自2016年4月1日起按5000元/年,即13.7元/天的标准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至其实际搬离房屋之日止;三、原告在明知自己的房屋未取得相关手续的前提下,仍与被告签订租房合同,其对导致租房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疏于审查应承担次要责任,现原告不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故对已经形成附合的装修部分,可归原告所有,原告酌情补偿被告5000元,剩余损失由被告自行承担;未形成附合的装修部分由被告拆除拿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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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亚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