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被出千” 抢劫赌友获刑罚

2017-03-06 10:08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查丰岭 孙润超)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聚众赌博引发的抢劫案做出二审判决,依法维持原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至十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2016年临近春节,家住襄城县王洛镇田庄村的田甲由于长期赌运不佳,想通过敲诈“挖点”(指专业当假牌赢别人的钱)的人捞回本钱,就与同村耿某商量决定摆一场“鸿门宴”。2016年1月29日(农历腊月二十),被告人田甲邀请“挖点老师”李某、王某等四人到自家养鸡场院内“推饼”赌博,假意伙同“老师”通过牌场作弊赢钱。1月30日凌晨,耿某借口自己输得太多,指责田甲、李某等人打假牌,并从其身上搜出作弊用的遥控器、显示器等。而后耿某、田乙、宁某对田甲、李某五人进行辱骂、殴打,期间向其鼻子里灌芥末油,并脱光衣服轮流在院里挨冻,被告人田甲也在其中假装受害。

  当日上午,被告人田甲假意与“挖点老师”赔偿耿某等人,商定向耿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汇入79800元人民币,而后田甲与耿某、田乙、宁某四人分得了这笔钱。事后李某等四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田甲实际是该案的主谋。遂将田甲、耿某、田乙、宁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黄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王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李某、周某的伤情属轻微伤。经法医鉴定,黄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王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李某、周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在该案审理中,被告人的辩护人称本案不构成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田甲、耿某、田乙、宁某以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暴力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敲诈勒索所能包含的轻微暴力的范畴,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以抢劫罪判处田甲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耿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田乙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宁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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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杜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