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检察院精心维护农村老人的合法权益

2015-11-24 12:04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驻马店讯(记者杨晓 通讯员高运洪 甘素启)日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来了一位年近六十岁的老汉姚某,老泪纵横地诉说着他前年5月被本村邻居打伤,经县法院判决他应得赔偿金4000余元。可是,两年过去了,他找了十多次,判决仍没有得到执行,至今分文尚未得到。老人请求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县法院对他的民事判决依法给予执行。

  2013年5月1日下午六点多钟,姚某正在确山县瓦岗镇邢店村黑石冲组东南河边打药灌水时,邻居陈文某同其堂弟陈永某来怒气冲冲来到姚某跟前,以姚某毁坏了陈文某母亲坟边的柏树为由,双方便大吵大闹起来。由于语言不和且发生争执,双方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陈文某上前抓住姚某的衣领,其堂弟陈永某手拿块石朝姚某肩上、背上、头上乱砸,由于姚某抵挡不住,当场右眉骨被砸伤,血流满面,昏倒在地,后被家人送往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与2013年5月12日出院。

  姚某的诊断书上记载:左侧颅底骨折;头部软组织受伤。出院医嘱:休息两周,不适来诊。住院11天,支出医疗费4532.86元,门诊医疗费用为727.48元两项合计5260.34元。

  确山县公安局对姚某处以200元的治安处罚,对陈文某处以300元的治安处罚,双方对行政处罚认识到位并接受。但陈文某的违法行为导致姚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尚未认识到位。陈文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从程序上放弃诉讼抗辩权利。法院结合案情,判决姚某与陈文某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0%:60%。

  姚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共计6670.34元。陈文某应承担姚某的损失4002.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陈文某三日后赔偿原告姚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4002.20元。如果陈文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姚某与陈文某为同村邻里关系,理应互谦互让,和谐共处。陈文某如认为姚某毁坏其母亲坟边的柏树,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权益。不应施以暴力,将姚某打伤,应承担主要责任。但陈文某致使自身也受到伤害,应承担次要责任。

  可是,时间过去两年了,姚某没得到陈文某的分文赔偿。前不久,姚某来到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要求检察院监督县法院追回他两年前就应该得的4002.20元赔偿金。

  听了姚某的诉求后,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甘素启,当即随同姚某来到县法院查阅了《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确民初字第1181号》案卷后,及时与确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庭进行沟通,协商。通过协调,不到一个星期姚某终于拿到了两年前陈文某应赔偿他的4002.20元赔偿金。姚某感概地说,我若不来检察院,这4002.20元的赔偿金不知到啥时能给俺呢!还是检察院干警办实事,接地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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