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城区人民法院:学生在校意外受伤 责任如何划分

2016-12-22 17:48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驻马店讯(记者 杨晓 通讯员 马爽)在校上学的一年级小学生苏某,在课间休息时,返回教室途中不慎摔伤,在医院就医后,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经治疗后,苏某家人与校方协商赔偿事宜。校方称:苏某为在校生,学校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责任保险,且摔伤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经多次协商后,三方在赔偿数额和责任认定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苏某遂将学校、保险公司诉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原告苏某作为未满十周岁的学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校方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认定学校对原告的受伤致残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校方在保险公司办理了校园责任保险,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付;但根据保险公司校方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精神损害和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苏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共计9万余元;校方赔偿原告苏某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5700元。

  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肝宝贝,意外往往是不可预测的,一旦发生意外,公民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驻马店新闻热线:0396—359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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