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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车”的损失谁来赔?

2015-08-05 21:29 来源:大河报

  □记者于扬实习生李玉坤

  核心提示|侯先生是周口市太康县利顺运输有限公司(下简称太康利顺)的司机,去年5月1日,他驾驶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云南境内高速路上被后面车辆追尾,不幸身亡。经警方认定,追尾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该车在太康县某保险公司购买有30万元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保险公司却以“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于是,太康利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4万余元修车费。6月30日,太康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

  保险公司不服,已向周口市中院提起上诉。对此,业内人士称,保险公司上诉意义不大。不过,保险公司可起诉事故中的责任方,追偿这一赔款。

  事发:货车深夜被追尾,司机身亡车辆受损

  2014年5月1日深夜11点多,侯先生驾车行驶在沪昆高速云南境内北半幅。因为前方堵车,他像其他车辆一样,把车停下等待通行。

  突然,后方一辆悬挂安徽牌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上一辆小轿车,巨大的惯性又让小轿车撞上了侯先生的车,并导致侯先生的车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侯先生不幸身亡。经云南省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侯先生在事故中无责,最先追尾的安徽牌照牵引车驾驶员武某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侯先生驾驶的车辆在昆明碧海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共花去43327元修车费。

  争议: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无责”为由拒绝赔偿

  由于侯先生驾驶车辆的登记方“太康利顺”在太康某保险公司投了30万元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发后,太康利顺找到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便起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

  记者从太康县法院提供的相关材料中看到,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侯先生驾驶的这辆车经警方认定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所以不予赔偿。

  但是,法院并未支持保险公司的观点。今年6月30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太康利顺公司支付车损费。

  对此,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周口市中院提起上诉。“上诉原因并不是一审判决不公。”昨日,这家保险公司周口分公司法务部的朱先生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确实应该赔偿车损费,但保险公司并非最终承担者,最后还要由事故责任方武某来出这笔费用,上诉只是为了找武某追偿更方便。

  对于这一说法,太康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审判长程海港表示,保险公司确实不是最终赔偿的承担者,它可起诉事故责任人讨回这笔费用,“说白了,保险公司也是替事故责任方拿这笔钱,法律之所以规定保险公司先垫付费用,目的就是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业内:上诉意义不大,应先执行法院判决

  对于这起案件,记者昨日采访了某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务部的李先生。他说,太康利顺投保金额30万元,主要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本案来说,因为投保车辆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所以不涉及第三者责任险,只与车辆损失险有关。

  与程海港的观点一致,李先生也认为保险公司只是“代付”车损费,并非最终承担者。“保险公司上诉意义不大。以我从事保险法务工作这么多年的经验来看,保险公司应该先按照法院判决执行,抓紧去事故发生地云南省黔西南州法院起诉事故责任人武某,讨回这笔费用。”李先生说。

  此外,本案中太康利顺虽然在一审中胜诉,但其驾驶员侯先生却在事故中不幸丧生。对此,周口市交警支队宣传科民警张炎提醒说,一旦遇到堵车,如果时间较长,要打开车辆应急灯,并在车尾摆放警示标志,车内人员下车到安全地带等待。

责编:彭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