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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2016-20年补助意见:标准适度退坡

2015-01-02 06:39 来源:财政部网站

[摘要]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方案(附后)。现予以公示。

  财建[2014]842号

  有关单位: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以来,销售数量快速增加,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方案(附后)。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30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个人需属实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形式进行反馈。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传真:010-68552977,邮箱:nengyuanchu2014@126.com

  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司

  传真:010-58881580,邮箱:gxs_jtc@most.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传真:010-66013708,邮箱:qiche@miit.gov.cn

  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

  传真:010-68501571,邮箱:guzm@ndrc.gov.cn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26日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化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以来,销售数量快速增加,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

  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具体的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是:

  (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其中:纯电动乘用车按照续驶里程、纯电动公交客车按照能量消耗量、纯电动专用车按照电池容量大小分档予以补助,超级电容公交客车、燃料电池汽车等车型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2016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1。为加快产业化进程,鼓励优势企业规模化生产降低成本,2016-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它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10%,2019年补助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再下降10%。

  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具体条件是:

  (一)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应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需符合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2。

  (二)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地区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三)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3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作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动力电池的回收。

  (四)确保与公告目录保持一致。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车辆基本性能信息,并保证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与目录内产品一致。

  三、资金申报和下达

  (一)补助资金按季度预拨。季度终了后,即每年4月底、7月底和10月底前,生产企业将上一季度的车辆销售情况以及销售发票,通过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至四部委。四部委组织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二)年度终了后进行资金清算。年度终了后,即每年1月底前,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逐级上报至四部委。四部委组织审核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加强监督

  四部委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的监督、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部委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取消新能源汽车补助资格、暂停或剔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有关产品等处罚措施:

  (一)提供虚假推广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技术参数,骗取产品补助资格的;

  (三)销售产品的质量性能、售后服务、关键零部件质保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销售产品的技术参数、关键零部件型号等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目录不一致的;

  (五)质量抽检中发现车辆性能水平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目录存在较大偏差的。

  五、实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将根据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对地方政府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要求和考核奖励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附:1. 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2.纳入中央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3.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化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附1:

  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1. 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100≤R<150 150≤R<250 R≥250 R≥50
纯电动乘用车 3.2 4.5 5.5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3.2

 

  2.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6≤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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