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高新资质存疑 同一账龄应收款越收越多?

2012-11-30 09:35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

  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目的在于鼓励企业不断自主创新,且对认定条件有着严格的规定。但位于河南焦作的多氟多(002407.SZ)似乎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2011年却通过了复审,令投资者不解。

  另外,多氟多应收账款居然越收越多,虽然公司董秘办工作人员表示欠款单位不是同一家,而根据追溯账龄历史记录,有财务人士认为欠款单位实际上是同一家,并对多氟多的财务披露情况表示担忧。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研发投入不符合条件?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为15%,较非高新技术企业少了十个百分点,而国家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方面有着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条件,例如在技术人员构成和研发投入情况等方面有明文规定。

  然而,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下,却有一些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加入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队伍。

  近期,有投资者对多氟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一事表示不解,质疑其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求。

  11月13日,中国资本证券网联系多氟多,就职于董秘办的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给出了这样一组数据:2008-2011年,多氟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分别为3.03%、3.32%、4.11%、3.14%。

  随后,翻阅多氟多2010年报、2011年报以及招股说明书,得知多氟多2008-2011年的技术开发费为2,858.09万元、1,287.44万元、3,228.59万元、4,248.01万元,且母公司营业收入也分别为86,137.86万元、74,578.71万元、78,992.51万元、130,119.07万元,从而技术开发费所占母公司的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2%、1.73%、4.09%、3.26%。

  据多氟多招股说明书得知,多氟多于2008年11月14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有效期三年。

  多氟多高新资质于2011年1月1日到期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再次连续三年享受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第(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第十条第(四)款中要求,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而多氟多2009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仅为1.73%,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那么,多氟多又是如何在2011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呢?

责编: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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