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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胜诉 于正等五被告被判赔偿500万

法院一审认定于正等五被告构成侵权,判《宫锁连城》停止传播,于正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认定于正等五被告构成侵权,判决《宫锁连城》停止传播,判决于正公开赔礼道歉,判令五被告赔偿500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于正等五被告构成侵权,判《宫锁连城》停止传播,于正公开赔礼道歉

  ■ “琼瑶诉于正抄袭案开庭 索赔2000万”追踪

  宫锁连城》到底有没有抄袭《梅花烙》?琼瑶诉于正抄袭沸沸扬扬半年多,昨日北京三中院一审落槌。法院认定于正等五被告构成侵权,判决《宫锁连城》停止传播,判决于正公开赔礼道歉,判令五被告赔偿500万元。

  今年5月28日,三中院受理了琼瑶诉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五被告侵害著作权一案。琼瑶一方指于正擅自采用其作品《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万元。本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本报12月6日报道)。

  法院认定《宫锁连城》改编自《梅花烙》

  昨日下午2时许,合议庭三名法官在审判长宋鱼水带领下进入法庭,由于判决书内容较多,在之后的半个多小时内,宋鱼水安排合议庭另外两名法官接替,才将判决主文读完。

  法院判决认为,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上以小说和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和再创作,前者与后者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和推演过程基本一致,《宫锁连城》作品涉案情节,与《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梅花烙》改编的事实,因此于正构成侵权。

  对于除于正外的其他四被告,法院认为根据影视公司的职业经验和应达到的注意程度,作为剧本的拍摄单位,在不排除知晓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内容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具有共同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四家公司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判决于正在新浪网等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同时五被告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

  琼瑶微博称“泪在眼眶” 于正要上诉

  在宣判现场,琼瑶、于正双方都没有现身法庭。不过据琼瑶律师介绍,宣判后第一时间已发微信告诉琼瑶,她情绪非常激动,表示要将500万排除合理开支等费用后,悉数捐给贫困地区的孩子。

  宣判结束后,琼瑶还通过《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称,“此时此刻,激动不已,这个案子已经不是我和于正的个人争议……泪在眼眶,我只想大声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

  被告之一的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两剧的人物关系、情节脉络都不一样,而且在电视剧《宫锁连城》的摄制过程中取得了全部的行政许可,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一定会上诉。实名认证微博“于正工作室”则发声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也将提起上诉。

  ■ 追访

  法官:“借鉴”也要有界限

  “何种行为是侵权,何种行为是合理借鉴,实际上首先涉及的还是思想与表达的界限。”承办法官冯刚表示,一段时期内清宫剧泛滥,在同样的历史背景下,甚至连人物关系都是几个贝勒、格格,对于观众难免会出现似曾相识的感觉。而就本案而言,就是要明确这个界限。

  冯刚说,思想上的借鉴并未涉及侵害原创作者的独创成果,通常不涉及侵害著作权的情形;而具体表达上的借鉴,则需考量借鉴内容所占的比例,这包括借鉴内容在原创作者作品中的所占比例,及借鉴部分内容在新作品中的所占比例。而这个比例的衡量,不仅要进行量化考虑,也要从借鉴内容的重要性、表达独创性角度,即质的维度上考量。司法实践中,评判标准也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判断。(记者张媛)《

  ■ 回顾

  ●4月15日

  琼瑶通过微博举报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其作品《梅花烙》。

  ●5月28日

  琼瑶对于正等5方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

  ●12月5日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当庭争辩了约10个小时。

  ●12月11日

  109位编剧就琼瑶诉于正一案签署联合声明,声援琼瑶。

  ●12月25日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于正等五被告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