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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废止 被劳教者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2013-12-30 08:54:00 来源:河南日报农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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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上午闭幕。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会议决定,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废止1979年11月

  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根据决定,在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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