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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公布劳动维权典型案例

2014-04-28 06:55:00 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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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映象网讯(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徐晓艳 李楠)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公布了一些劳动维权典型案例,其中,郑州一商贸公司不给员工签订书面合同,经法院调解,最终赔偿员工两倍工资。

  五一节前的4月26日上午,郑州市管城区法院30余名法官来到郑州南刘庄安置新区工地,开展针对农民工如何维权的法制宣传活动。截至目前,该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40件,已结案72件。结合审案遇到的问题,管城区法院院长谢凯歌公布了三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维权技巧。

  【案例1】

  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商贸公司赔双倍工资

  孙某于2013年4月进入郑州一家商贸公司工作,同年10月离职。在孙某工作期间,该商贸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拖欠了工资,仲裁委以孙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孙某不服该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贸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拖欠的工资以及赔偿金。法院核实完情况后,经调解,商贸公司当场向孙某支付两倍工资1.3万元,孙某撤回起诉。

  【法官提示】

  法官徐苗苗:

  用人单位不签合同 留心收集证据

  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故意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一定要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搜集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证据,并复印保留。

  【案例2】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按年限支付赔偿金

  张某于2001年5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26日。

  2013年7月19日,该公司以张某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为由,对张某做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双方于2013年7月22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公司同意按照张某的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示】

  法官仝明霞:

  解除合同前先培训或调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应当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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