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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女子车祸两年后生娃 肇事者赔抚养费

对于两个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认为,张女士的长子年满13周岁,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3112.6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次子年满1周岁,要求的12228.13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映象网讯(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高方方)张女士在一起车祸中受伤,致十级伤残,两年后她怀孕并生下一个孩子——这个新生孩子的抚养费,肇事方是否应给予赔偿?昨天上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对此案作出判决,对这个新生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确定为1.2万余元。

  【案件】

  车祸两年后生宝宝

  起诉索赔抚养费

  2011年1月14日,在郑州市红专路附近,张女士骑电动车被一辆小轿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张女士被送往郑州市某医院救治,当时诊断为全身软组织损伤,腰5骶1椎间盘突出。后来,张女士发现她在事故中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却被医院漏诊,又住院治疗。2013年7月,张女士就医疗费、电动车损失等各项损失向刘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共计9.1万余元。

  在9.1万元损失中,包含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其中一个生于2001年1月,一个生于2013年1月,索赔的抚养费分别是3112.6元、12228.13元。

  也就是说,第二个孩子在

  女士出车祸两年后出生。

  “事故发生后我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影响了我对孩子的抚养。”张女士认为,肇事方应该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判决】

  未超过法律规定

  1.2万抚养费获支持

  对于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2011年,交通事故发生时张女士不处于妊娠期,与交通事故间隔两年,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这个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院查明,张女士于2011年因本次交通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2年2月撤诉,后又因医院漏诊她在交通事故中左膝所受伤害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3年5月作出相应判决,之后张女士又于2013年7月向法院提起本起诉,并未超出诉讼时效。

  对于两个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认为,张女士的长子年满13周岁,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3112.6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次子年满1周岁,要求的12228.13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昨天上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7.69万元,刘某赔偿张女士鉴定费、评估费730元。

  以案说法

  新生儿抚养费,为什么要赔?

  本案主审法官何珂介绍,这起案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情比较简单,但牵涉到较为复杂的法律认定问题。

  对于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该条款对于被抚养人并未作出“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实际抚养”的界定。因此,虽然在事故发生时张女士并未妊娠,但可以预见她是有权再生育小孩的,由此,也就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抚养费。张女士因伤致残无法完成抚养子女的义务,该项损失在车祸发生时即可预见和确定,应当获得抚养费赔偿。

  再生孩子,肇事者还要赔?

  事故发生后,受害方生育的孩子,肇事方都要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吗?

  何珂解释说,按照我国民法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在这1年的时间内,受害人的抚养人可能是不确定的,如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死亡,这就会减少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也可能新生育子女,这就会增加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对侵权人来说,增加或减少的机会都是存在的,但只要在这1年内提起诉讼,在确定赔偿责任承担时,被抚养人的范围就确定了。

  法官解释,只要是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出现了新的被抚养人,都应赔偿相应的抚养费,但诉讼时效制度规制了被抚养人不可能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一旦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即使再出现新的被抚养人,本着“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也不会再受理,这也规制了被抚养人范围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