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个体经营出租车须符8个条件

2012-04-26 08:16 来源:河南商报

  昨日,商报刊发了《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的消息后,不少读者来电,对文中多处表述有着不同的理解。为此,郑州市客运管理处相关人员对读者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了进一步清晰而权威的解读。

  个体经营出租车须符合8个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分别为:

  1.有本市市辖区常住户籍三年以上,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2.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五年以上,无闯红灯、遮挡号牌和其他重大交通违法记录;

  3.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一考试合格;

  4.有符合规定的营运车辆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

  6.有符合规定的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8.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加入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企业和个人可以双向选择。

  昨日,郑州市客运管理处相关人员解释,根据上述8个条件,并不是限制外地人购买出租车,其实,外地人照样可以在郑州购买出租车。而且,对“闯红灯、遮号牌和其他重大交通违法记录”的规定,是针对想成为“个体经营者”的规定,并不是不让外地人购买出租车。

  个体经营者不等于个体司机

  什么是出租车“个体经营者”呢?这位负责人解释,是以个人名义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和出租车管理公司一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内容的经营者,并符合上述8个条件。通俗讲,这里的个体经营者不等同于个体司机,其实就是和目前的出租车管理公司一样,自己可以上街经营,也可以雇司机,但要管理好所雇的司机,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如果不符合上述8个条件,要加入出租车管理公司接受统一的管理。这位负责人说,之所以增加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提高出租车“个体经营者”的素质。

  不过,目前《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如果有啥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4月27日前向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反映:电话:0371-96669、67178957;传真:0371-67178838;电子信箱:kycfagui@126.com。

责编:周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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