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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首次大修

2013-04-24 16:38 来源:映象网-新闻广播

  映象网讯(记者 朱圣宇、贺朋 见习记者朱璐)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昨天(4.23)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如何规范和保护“网购时代”消费?产品质量不过关,退货是否顺畅?消费者维权“举证难”何时了?这些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消法修正案草案均有涉及。郑州市民吴女士反映她经常在网上购买化妆品,却也经常买到假货。“好几次反正都没买到真的。DHC的卸妆油平常一卸卸的挺好的挺干净的。第二次往脸上一涂就跟那食用油一样,洗不掉。”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像吴女士一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加入网购大军。据统计,2012年中国网购用户规模达2.47亿人,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已占到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而由此带来的网购纠纷也不断增多,消费者往往无计可施。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通过以来已经使用了近二十年。这次消法修正案草案包括27条,约占现行法律案55条的“半壁江山”,内容上对消费者权益、经营者义务与责任、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都做了细化和强化。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陶成川认为,这是国家从立法层面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应时应势之举。他说:“这是实践的需要,也是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过去消法是侧重于现场购物,而现在网络与人们生活需要各个方面联系越来越密切,对这个侧重也非常必要。”

  面对当前的社会环境,修改后的法律草案对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赋予“后悔权”,消费者有权在七日内退货。多年来,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遇见最多的问题就是对获得的商品或服务不满意却难以退换,事先约定可以退换的要自付邮费,而没有事先约定的话,消费者更加被动。“自己出邮费啊。退货很麻烦的。客服他挺不乐意的,我也一肚子气。自己认倒霉吧。”

  草案中明确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经营者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销售商品,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可以退货,并且没有附加条件。

  记者发现,不少电子商城本身就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但只限于交易商品是实物类型。淘宝商城天猫客服:“像酒店、腾讯qq、手机号码、钻石、翡翠这些,还有内裤、短袜、打底裤,除了这些特殊的,一般都是可以支持的。”

  而网上个体经营者对此难以接受。一淘宝店主:“衣服、鞋子啊,尺寸大小不合适无理由退货会有一定的麻烦,比如说使用了几天,经过水洗影响二次销售。”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德波解释说,这次修法,意在针对公司商户,而非个人卖家。“他主要针对的是B2C,指的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过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假如说出卖人是个人,卖一些自己不想要的产品在网上,是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当前的网购中,消费者对获得的商品或服务不满意需要维权时,却往往遭遇“维权难”。如今草案对此也做了相关规定,有望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今年年初,蒋先生花了两千多元买了一部触屏手机,保修期两年,可没过两个月,屏幕就坏了。他找商家寻求解决办法,却被告知手机进了液体,不在保修范围。“让我自己举证,证明不是我人为造成的,如果我自己去找鉴定机构鉴定,第一要花费费用,第二要花费时间,得不偿失。”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德波说,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由于举证成本高,大多消费者最终放弃维权:“像一些精工产品电脑、手机,鉴定费用非常高,甚至会高于产品本身的价值。”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陶成川认为:“如果说发生纠纷的时候,你经营者要想免责,你就首先来举证,拿出来证据证明你没有责任。这样也是进一步把经营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权益就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

责编:马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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