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者获刑

2013-02-28 09:47 来源:洛阳日报

  本想冒充名牌产品大赚一笔,没想到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判刑。日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平顶山汝州市,依法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侵权案。这是该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点后,首次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2012年7月29日,汝州市警方接到举报称,段某在家中生产假冒饮料。执法人员在段某家中查获假冒饮料共计492箱,案值25200元。随后,检察机关以段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段某在未经生产厂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自购设备,在家中生产假冒的“娃哈哈营养快线”饮料。2011年至2012年,段某还多次购进假冒“养元六个核桃”“娃哈哈营养快线”等注册商标的饮料,销售金额达52095元。

  近日,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平顶山汝州市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该院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文件,同意我省高级人民法院及郑州、洛阳两家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去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试点的实施方案》,确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受理洛阳、三门峡、焦作、新乡、济源、鹤壁、南阳、平顶山等8市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一审案件。(记者 李三旺 通讯员 赵越 殷萍)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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