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曾成杰集资诈骗8.3亿获死刑 与吴英案类似

2012-03-19 14:57 来源:东南网

  同样的集资诈骗罪,同样是二审被判死刑。

  2012年2月8日,迟迟没有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南高院”)二审宣判通知,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少光向湖南楚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治国打了个电话,在获知熊治国也没收到宣判通知后,委托熊亲自去湖南高院询问情况。

  2月10日下午,熊治国在湖南高院得知案件已经宣判,并取得二审判决书。这让作为“曾成杰集资诈骗案”二审辩护律师的王少光和熊治国颇感诧异,“怎么能不通知辩护律师就宣判?”

  上述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曾成杰、曾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总金额34.5亿元,集资诈骗金额8.3亿元,金额特别巨大,且情节严重,曾成杰、曾正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的一审判决,即“被告人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上诉人曾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王少光从现关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的曾成杰处得知,宣判的日期是1月19日。

  就在前一天的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吴英案”进行二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目前,曾成杰和吴英的死刑判决均已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与“吴英案”的7.7亿非法集资额相比,曾成杰案的涉案金额更为巨大,案情也更为庞杂,且疑点重重。本报记者通过梳理该案中错综复杂的关系,力求还原其中的是非曲直。

  缘起“三馆项目”

  该案为吉首市2008年爆发的民间融资风波引发的诸多诉讼案件之一,也是二审唯一的死刑案。

  案发前,曾成杰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该公司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称“湘西自治州”)首府吉首市最大房地产公司之一,也是吉首市重点工程项目“三馆项目”的开发商。

  2008年12月,曾成杰因涉嫌集资诈骗被逮捕,曾成杰的女儿曾正,时任该公司财务部出纳、审计。同案的三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邓友云、曾成杰的妻子,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此外,三馆公司多名管理人员一并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本案二审判决书及相关历史资料显示,该案为吉首市2008年爆发的民间融资风波引发的诸多诉讼案件之一,也是二审唯一的死刑案。

  追根溯源。2003年6月,湘西自治州决定对湘西自治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简称“三馆项目”)实行整体开发,提高吉首旧城改造的水平,并着手选择开发商。据了解,该项目占地约80亩地,为吉首市区最繁华商业用地。

  曾成杰获悉后,为获取开发项目的资质和条件于当年8月挂靠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邵阳建安公司”),并以邵阳建安公司名义挂靠具有开发资质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下称“吉首国开公司”)参与竞标。同时,开始以邵阳建安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下称“吉首开发部”)为集资主体,依托“三馆项目”,以参与金的形式面向社会公众集资。

  9月,曾成杰挂靠的吉首国开公司,与吉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光彩地产”),和湖南湘西荣昌集团,三家公司同时中标。

  2004年1月,曾成杰、范吉湘注册成立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更名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三馆公司”),曾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范任总经理。

  在二审判决中湖南高院认定,三馆公司最初的850万注册资本金均为吉首市农村信用社人民路信用社贷款。此外,2004年1月12日、14日,曾成杰分别以补偿光彩地产和荣昌集团200万元和600万元的方式,要求两家公司退出“三馆项目”开发,从而获取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

  王少光对此并不认可,并称曾成杰在从事三馆项目前已经在当地完成了57个工程项目,投入三馆项目的资金达1700万元。而光彩和荣昌集团中标后是自己撤回了4000万投标保证金,放弃了中标权,才由曾成杰负责三馆项目的开发。

  随后,参与金的收集主体由吉首开发部变更为三馆公司。

  2009年9月,湖南省华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下称“会计鉴定”)显示:2003年至2008年的五年间,三馆公司集资总金额34.5亿,实际收到现金总额28.3亿,已退集资本金16.8亿,支付资金利息9.4亿,支付集资奖励1.2亿,集资涉及人数24238人,累计57759人次。扣除已还本息,湖南高院认定的集资诈骗额为8.3亿元。

  “非法占有”之辩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而司法解释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表述为: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等。

  对于曾成杰集资诈骗罪的定性,二审公诉人湖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下称“湖南高检”)认定:根据华信会计鉴定,三馆公司融资规模为34.5 亿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为7.7亿元,明显不成比例。

  但王少光认为,剔除已退本息及集资奖励,三馆公司实际可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总额是7.1亿元。“按华信的会计鉴定,三馆公司的资产总计7.7亿元,即实际投入生产活动的资金就是7.7亿元,三馆公司实际投入生产活动的资金大于可以使用的资金5784万元。“而这5784万元,来源于三馆公司涉案融资以外的其它投资和经营活动的正常收入。”

  另据会计鉴定,2003年到2008年,三馆公司的房屋销售收入及门店租赁收入为1.1亿元。此外湖南高院认定,共有2.6亿集资资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或者直接转移。

  以三馆公司最大的关联企业——湖南新林酒店管理公司为例,该酒店注册资本888万元,法人代表姚茂,由姚茂出资452万元,曾正出资436万元。

  而湖南高院认定,新林酒店实收资本的资金来源是从应付三馆公司的往来款8596.03万元中转出888万元形成,但三馆公司没有完整的挂应收新林酒店往来账。“应付往来款就是融资款。”王少光说。

  会计鉴定称,这样的关联公司共有6家。“这些公司在集团公司登记时并未登记进去,确实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但报给政府的资产状况资料等,都明确把这些公司写进去了。”王少光称。他同时认为,只要将融资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包括购买房产从事合法盈利活动等,都不应属于集资诈骗。

  不过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被检方指控的关键证据。湖南高院认定,曾成杰将三馆公司资产或资金购买的房产登记在邓友云名下的有2905.77平方米,市场价值共计1991.7万元。

  王少光认为:“房产登记在邓友云名下是为了便于抵押贷款,且邓友云对此根本不知情,房产证一直在公司办事人员处保管。”

  此外,湖南高院还认定,曾成杰个人隐匿占有大额集资款1530万元不入集资帐,却用三馆公司资金支付这笔款项形成的利息859万元。但王少光否认了这一点。

  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上述资产转移的细节并不甚清晰。长沙中院也曾向湖南高检发出补充侦查建议函,认为曾成杰、曾正、邓友云从三馆公司借贷或转账设立个人公司的情况,或非经营性借支和转账的事实需要鉴定。

  但长沙市检察院在回函中认为,资金使用情况已经体现在华信的会计鉴定中,不需要再补充鉴定。但记者查阅该会计鉴定发现,相关记载较为简略。

责编: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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