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政法系统知情人士称,按常理核查用不了这么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警方“也充满纠结。”因为如果出现“真凶”,就意味着错案出现。当年公检法办案人员肯定要有人被问责。
该知情人透露,刚对比上指纹时,警方“压力很大”。后来,警方还是决定“负起责任”。这之后核查进展就很快了,并在2013年4月8日移交检察机关起诉。
该知情人称,对当年公检法办案人员的错案问责可能会在五青年案件再审后进行,“迟早都要来的。”
■ 聚焦
“真凶”之外还有真凶?
证据
指纹证据有无瑕疵?
警方在勘验现场时在车内外提取了10多枚指纹。其中车内后视镜与左后视镜提取的指纹与项生源比对相符。这也成为本案的关键证据,指纹证据是本案缘起。
项生源辩护律师童斌质疑车内后视镜提取的指纹的真实性。
公诉方称,车内后视镜上的指纹实在镜面上,因镜面反光,勘查人员将镜面背部处理后提取。且项生源供述,在离开现场观察后面被害人的情况时曾调节过后视镜。指纹证据无瑕疵。
嫌犯
可能存在另一凶手?
辩护律师提出,项生源供述称,作案现场路边没有大树。但受害人被发现的地点是在两棵高大的水杉树中间。
受害人丈夫在笔录中曾提到,徐彩华戴有两枚戒指。受害人被发现时,两枚戒指不见了,但项生源供述没有见过戒指。因此不排除项离开后,又有人掠取财物的可能。有可能“真凶”之外还有真凶。
公诉方认为,项生源在现场的情况多名证人证言证实,且是相互印证的,证据是连续的,不存在辩方所说的可能。
定罪量刑
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辩护律师认为:项生源自证自己每年都回萧山,到重庆并非畏罪潜逃。因此,项生源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且确实不知受害人死亡。量刑应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基础上进行。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项生源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但被告人项生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讲述
“我离开的时候,她还能讲话”
出庭的项生源已头发花白,他说18年来,从未打听过徐彩华的下落。直到去年12月被抓时,他也没想到会与当年的事情有关。
被抓当晚项生源向警察交代了18年前的事情。他以为这个事情很小,他从未告诉任何人,也没有想到过徐会死亡。
最后陈述时,项生源向受害者家属道歉,但强调了一下,“我走的时候,她还能跟我说话。”这句话成了项生源强调最多的话,一共三次。
因手指被咬行凶
项生源说,1995年3月20日,接近中午,他搭乘女司机徐彩华的夏利车回家。回家途中,因为走错路加车费问题两人发生争吵。
“我心里很不服气。”项说。走出三五公里,他提出下车小便,并偷偷将一块拳头大的石块握在手中:“藏石头的用意是想在司机把车开走的时候,用石头丢一下。”
上车后两人继续争吵,坐在车后座的项伸手打了徐一个耳光,但却被徐咬住手指。项生源用左手藏的石头向徐的头部砸去。“砸了一两下”后,用左手掐住了徐的颈部把手指抽出来,把耳环也带了下来。
曾一度捂晕被害人
这时远远的有人骑自行车过来,项生源为了赶紧离开,捂住徐彩华的嘴。项认为徐应该是晕了过去。因担心徐醒了还会吵,便决定把徐扔下车。
在项生源将徐从副驾驶一侧往外拖时,徐的两脚又开始乱踢。项生源回忆,车子的前挡风玻璃可能就是踢破的。项生源说,他把徐从车上拖下来时,徐还跟他说,别把她丢在这里。
随后,项将车开到40多公里外,104国道旁,将徐的财物拿走,并回到工作地。(记者刘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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