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仅授权环保联合会提公益诉讼

2013-06-27 07:09 来源:新京报

  2010年7月,福建上杭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今年6月,紫金山金铜矿污染案被最高法作为典型案例加以通报。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仅授权环保联合会提公益诉讼

  2010年7月,福建上杭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今年6月,紫金山金铜矿污染案被最高法作为典型案例加以通报。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污拟“按日计罚”

  环保公益诉讼须由环保联合会提起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昨日在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等。同时,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12部法律,促进行政机关“简政放权”。

  新京报讯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经过10个月的研究,草案又有较大修改。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授权中华环保联合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联合会等对环保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将跨行政区域统一防治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曾于去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随后,全国人大法律委、环资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机构又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征集各方意见。根据党的十八大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又对一审草案作出进一步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张鸣起表示,目前我国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环境保护法的定位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张鸣起介绍,新草案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环境经济激励、生态补偿等机制。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伪造监测数据将被撤职

  草案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依法应当作出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焦点解读

  公益诉讼 环保联合会决定是否诉讼

  【草案规定】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被视为草案这次修改的一个亮点。

  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规定,对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次环保法修改,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明确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

  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上述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了解到,个人获取环境污染线索,需要提交环保联合会,由其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据统计,我国现在登记的环保组织有六七千家。相关部门表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初期原告诉讼资格如放得过宽,担心出现滥诉,目前诉讼主体设为环保联合会或地方环保联合会比较稳妥。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认为,法律指明某个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能欠妥,但此次法律草案只是提供一个样板,为未来类似性质的公益团体给出方向。

  违法处罚 违法排污可按日连续处罚

  【草案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解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者罚到顶就是100万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此次提请审议的二审稿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同时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表示,企业违法成本过低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现在尚未全面推行排污费和环境税,企业排污成本低;二是企业如对百姓的财产和人身造成影响,就需进行赔偿,但目前法律落实并不好;三是企业在污染环境后,行政处罚过低。“按日计罚”可以提高企业的处罚力度。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王毅表示,目前草案只是作为综合法作出了“按日计罚”等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到污染事件上,单项法中也需要对其进行规定,细化才能真正落实。

  环保地位 环境保护基本国策首次入法

  【草案规定】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一次被写入了环保法修正案草案。

  【解读】 我国1979年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正式实施。然而,不容回避的事实是,环境形势严峻且压力继续加大:1/4的国土遭遇雾霾笼罩、九成地下水遭污染、1.5亿亩耕地受重金属污染……林强委员说,二三十年来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环境保护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也积累了一些新经验,有必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张鸣起表示,草案确立了保护环境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规定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事业单位应当减少污染,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公民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王毅委员说:“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环保国策,意义重大,代表了未来文明发展的方向。”

  “更重要的是要把环保化作一种实践行动。”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说,从世界范围经验看,环境保护的地位都是优先的。

  草案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信息公开 未进行环评不得开工建设

  【草案规定】 草案专设“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解读】 张鸣起介绍,修正案草案一审后,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应当建立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制。此次二审稿对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出专章规定。

  二审稿规定,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审稿还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因为建设项目影响周边环境造成民众反对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二审稿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

  (记者 宋识径 金煜)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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