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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不应该由生产企业自主召回

2012-03-20 08:06 来源:大河报

  近日来,食品过期而没有退市,部分商家仍照常销售的问题被不断曝光,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监管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监管不到位,而依靠经营者、企业道德自律又不靠谱。有专家指出,应加强相关的法制建设,食品的退市、销毁制度,可参考药品实施过程控制管理。

  毋庸讳言,“多头管理”在很多领域都不同程度存在。有业内人士举例说,一头猪从养殖到餐桌,至少要经历多个部门,其中养殖时归农业部门管理,商务部门负责屠宰,到了市场则归工商部门管理,到饭店食堂上了餐桌,又成了卫生部门的责任。在这种“多头管理”的环境中,各职能部门很容易在利益争夺中出现重叠,而在责任追究中出现真空。因此,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如果说此举旨在事前预防的话,问题食品如何处理同样不应被忽略。实际上,某些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引起公众强烈愤慨,正是因为问题食品卷土重来所造成的二次伤害——回炉奶、染色馒头、包括天怒人怨的三聚氰胺毒奶粉,毫无疑问同属此列。

  针对问题食品的处理,虽然《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由于缺乏细则而时常形同虚设。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对于那些被曝光的问题食品而言,大多只是下架了事,很少听到“召回”两字。退一步说,即使出现“召回”,依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也就是说,生产企业才是召回问题食品的义务主体,自家生产的东西出现问题,只能自己收回消化吸收。

  那么,生产企业将如何面对那些问题食品呢?《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得很清楚: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显而易见,召回不是回收这么简单,而必须对问题产品进行科学规范处理,这种处理则是具有一定技术门槛的。接下来的问题是,是否所有的企业都具备这样的技术条件?当然,我们还可以更进一步追问,是否所有的企业都心甘情愿作此处理——问题食品下架已经使他们遭受损失,他们愿意额外增加投入使这些产品化为乌有吗?答案恐怕不容乐观——即使像三聚氰胺毒奶粉那样恶性的事件,也在一次次死灰复燃中刺痛公众的眼睛。

  笼统的程序规范、过轻的违法成本、再加上额外的处理成本,这一切使得商家在面对问题食品时很容易重新利用——既然问题食品只能由自己回收处理,与其投入沉没成本将其化为乌有,不如改头换面重新创造利益。我们当然可以斥责商家此举“缺少道德血液”,但制度方面的欠缺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诱因。有鉴于此,有必要将相关职能部门明确为食品召回的主体,由其实施科学规范的专业化处理,这实际上也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惯例。资料显示,美国几乎每周都有食品召回事件,平均每年有300余次成规模的食品召回,加拿大每年大约发布约350次食品召回令,与密集的食品召回相匹配的是,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成熟的回收加工利用体系,问题食品几无死灰复燃的可能。

  就食品安全而言,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市场监管以预防问题食品的出现固然重要,问题食品的处理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与其寄希望于生产企业的道德自律,不如由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统一召回处理,这不仅便于问题食品的规范化处理,同时也不失为对企业违规逾矩的一种惩罚。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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