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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红线”能守住“师德底线”吗

2013-06-17 07:12 来源:西安晚报

  校长性侵幼女、教师体罚学生等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教师素质问题的广泛关注。针对此情况,教育部相关负责人透露,今年内将出台教师师德考核评价规定,为师德划出“红线”,越线教师将受到严惩。(6月15日《京华时报》)

  针对教师群体中出现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长效机制应该是依法治校,这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学校应该严格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清理校规中与这些法律冲突的条款,切实保障教师和学生的权益,近年来,一些学校无视上位法,单方面制定的校规,严重侵犯学生和教师的权益,由于学校都不遵守法纪,怎么要求教师守法呢?

  另一方面,对于个别教师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不能出于维护所谓学校的声誉,对其进行内部处理。分析近年来的教师违法犯罪问题,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学校的基本处理方式是,对问题进行行政调查、行政处理,有的甚至不了了之。如此一来,违法犯罪行为往往被纵容。

  教育部的师德”红线”,还包括教师如有从事有偿家教、违反教育规律增加课业负担等行为,都将依照文件规定受到处罚。这些问题,表面上看是师德问题,但究其实质,是制度问题。现在有多少教师愿意给学生多布置作业(布置作业越多,自己的作业批改量就越大)?之所以多布置作业,是因为当前的中高考制度,制造了应试教育,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都用学生的分数、升学率来考核教师,教师不得已增加学生的负担,现在把责任推给教师,这不是让教师们戴着镣铐跳舞吗?

  规定教师不得有偿家教,这早就在不少地方实施,可是,类似的规定基本上都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首先,教师的有偿家教如何鉴定?只要学生、家长不承认给教师付费,就很难追究。其次,教师利用休息时间,去辅导学生,这是教师的权益,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教师不得在休息日兼职。在日本、美国等国家,教师是被明确规定不得兼职的,可与我国不同,这些国家实行国家教育公务员制,保障教师享有和公务员同等的权利,因此按照公务员法,教师不得兼职。我国并没有把教师纳入教育公务员体系,而且,虽然早在1994年就颁布《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然而这一规定在很多地方迄今没有落实。

  要建立师德长效机制,就必须改革我国的考试评价体系,让学校有自主办学的空间,给予教师教育自主权,同时,必须保障教师的待遇,从教师职业属性来加强职业规范建设。离开了依法治校,没有符合教育规律的教育管理和评价体系,却仅以师德来要求教师,师德问题反而容易日益严重。"(熊丙奇)

责编: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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