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为官不为”的“平庸之恶”

2015-04-16 08:15 来源:解放日报

  “为官不为”是一种变种的、隐性的、潜在的腐败。有人形象地描摹为:“打盹型”——精神萎靡不振,遇事装聋作哑;“木偶型”——工作不推不动,甚至推而不动;“太极型”——有问题左躲右闪,遇矛盾上推下卸;“比划型”——用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说唱型”——动口不动手,务虚不务实。

  为什么会这样呢?一是“无心”,在某些部门,“苦干不如巧看”之风盛行,无论初出茅庐的新秀,还是久经沙场的老手,不是千辛万苦“学做事”,而是千方百计“学做人”。于是,不管谁来办事,端茶让座,好不热情,一碰实质,就王顾左右,揣着明白装糊涂,让服务对象有苦难言。二是“无胆”,一些干部感到要求严了、约束多了、责任大了、风险高了,面对风险挑战,畏首畏尾,怕失误被问责。于是,说话“圆滑”,办事“谨慎”,想方设法避事免责,最典型的就是“只当和尚不撞钟”,不敢担当。三是“无能”,一些干部习惯于混日子,文不能测字,武不能担糠,又不思进取,脑子不想事,心里不装事,坐而空谈无人能比,临机应用百无一能。于是,面对新常态,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

  凡此“为官不为”者,貌似不争权、不争利,甚至以清廉自居,但与党的宗旨背道而驰、与人民群众期盼格格不入。“为官不为”多以伪装的面目示人,颇具隐蔽性;这种懒政怠政情绪极易引起相互观望、彼此效仿,传染性很强,导致一些地方或群体内系统性不作为,害莫大焉!为官不为导致错失机遇,形成了阻碍改革深化的“延时效应”。如果说贪腐者设置“利益藩篱”,成了深化改革的“拦路虎”;那么,“为官不为”则是延误改革、迟滞发展的“绊脚石”,对党的政策及其执行实效形成了“负向对冲”。为官不为还稀释反腐红利,给人造成错觉。随着反腐力度加大,有的礼不收、饭不吃,但该做的也不做,该协调的也不协调。令人民群众产生反腐遏制了乱作为,却又助长了不作为的误解,对党的形象再次造成损害。

  干好干坏是能力问题,干与不干则是态度问题。人们可以宽容工作失误,却不能原谅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为此,就必须严明党规党纪,保持正风肃纪的定力与震慑力,扫荡“为官不为”之歪风邪气,弘扬“奋楫争先”之清风正气。

  对此,有必要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对实绩突出的,要大力褒奖”,同时加强监督问责,“对工作不力的,要约谈诫勉;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要公开曝光、坚决追究责任”。以往的考核评价机制和监督问责制度,对不作为这种“隐性”失职界定不清、重视不够、监督不严,导致“庸官能混,懒官能撑”;问而无责、考而无据,使问责和考核常常流于形式,致使为官不为问题蔓延。根除为官不为毒瘤,当务之急就是通过改革完善制度机制,划定“行为红线”,充分发挥考核与问责的导向、激励、约束、惩治功能,让会干事的上去、不干事的下去、干坏事的进去。

  当下,应特别警惕反腐与正风肃纪“临近拐点论”“影响发展论”“打击过头论”等错谬认识,必须利剑高悬,震慑常在,驰而不息。坚持严惩腐败分子与保护干部干事相结合,把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一般过错与违法乱纪严格区分开来,旗帜鲜明地支持实干者,保护改革者,宽容失误者,追究诬告者,严惩腐败者;坚持查纠用人不正之风与树立正确用人导向相结合,对不负责任的及时问责,对不称职的坚决调整,让“为官不为”没有市场,让“平庸之恶”无以藏身。(吴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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