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强制垃圾分类有助提升示范效应

2017-06-19 08:47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7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中宣部、中直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切实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省区市直属机关率先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6月16日《北京青年报》)

  垃圾分类是垃圾进行科学处理的前提,为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奠定基础。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无不说明,垃圾分类处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也是垃圾科学化处理的必由之路。垃圾分类处理的好处如此之多,亦是国内解决垃圾问题,实施科学处理的必然选择。

  社会治理的高效化、环境保护的精准化,离不开垃圾分类的全民化和社会化。然而,从2000年就开始试点实施的垃圾分类政策,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记者在北京采访中发现,不知道如何分类,成为困扰诸多小区居民的难题,如此结果不免让人倍感尴尬。从各种调查情况看,不仅有超过半数的市民不知道如何进行垃圾分类处理,就是直接参与垃圾清扫的环卫工,也有相当部分人不知道如何处理。正如很多网友所说,居民好不容易将垃圾进行了分类,不过清运人员却一股脑儿将其混在了一起,使得垃圾分类处理遭遇了“中梗阻”。

  垃圾分类作为体系化工程,呈现出链条式的递进关系,其间最基础也是最关键之处,就在于源头的垃圾分类处理。只有个体能够实现把垃圾的家庭化分类处理后,才能实现分类投放、运输和集中处理。否则,垃圾分类处理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即便后续的技术再先进,没有基础的分类作为保障,既无以继续也难以持续。更重要的是,只有当垃圾分类普及化、全民化,并最终成为一种自觉的习惯与行为,垃圾分类才有坚实的基础。

  十多年的试点,居然众多人不知道如何分类。基本常识的缺失,某种方面也说明政策执行陷入空转的境地。究其原因,还在缺乏最基本的示范效应,缺少强力推进的驱动力。公共机构作为垃圾分类的决策者,也是具体的实施者,只有自己先行动起来,达到垃圾分类的基本要求,才能去说服和带动别人,让垃圾分类成为一种习惯和风尚。更何况,公共管理机构自身本就是产生垃圾的大户,也是垃圾集中处理的重点,在垃圾分类处理的体系构建中,作为极为重要的支撑与环节,理应优先承担公共责任,以实现功能的外延性扩展。

  反之,若是公共机构自己都无以实现,也无法做到垃圾分类的常态化,则自身公信力不足,既达不到号召的效果,也容易遭受诟病而受到抵制。更重要的是,垃圾分类处理作为全民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之所以长期难以破局,源于柔性太过而刚性不足。唯有将其由倡导性而转为强制化,以此作为一项绝对义务而强制推进,则垃圾分类处理的局势才会迅速改观。

  从国外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看,垃圾分类之所以能走在前面,有两个很重要的因素,一是政府机构的带头性,在推动全民参与方面,起到了引领示范的作用;二是政策实施的强制性。不但对公共机构要采取一刀切的刚性要求,对于其他个体或者社会组织,也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明确了时间表和路线图之后,按照统一的原则一并执行,如此才能形成整体一盘棋。

  之前的试点城市和地区,也十分注重垃圾分类的党政机关的带头作用。不过,由于没有采取强制性要求,并纳入绩效考核的范畴,带头作用并不明显,反倒因为执行不力而导致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如今,中央和国家机关通过建立垃圾分类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垃圾分类的刚性作用,不但是一种鲜明的态度体现,更是制度促进和管理的重大进步,对全面实施和推广都具有导向意义。(作者: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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