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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章反成“合法”代理人 认定诈骗有多难

2012-07-21 09:48 来源:法制文萃报

  中小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活跃市场经济、解决就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面临着改革开放进程中复杂的社会因素造成的诸多难题。针对现阶段中小企业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而依法维权难的问题,《法制文萃报》联手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于今年上半年开展了全国中小企业典型疑难案件征集活动。《法制文萃报》选择典型案例,加上记者一线采访得到的情况和法律专家的深层解读陆续刊登出来,希望通过披露这些案例,还原事实真相,阐明法律观点,为其他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伪造公章者反成了“合法”代理人

  “躺着也中枪”,近来网络上流行这句调侃的话,形容有人突然无缘无故遭受某种攻击。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就中了这么一枪,而“子弹”来自湖北鄂州。

  是合同欺诈还是“表见代理”

  2011年5月27日,湖北省鄂州中博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华公司),称被告供给原告煤炭2万多吨,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以劣充好,给原告造成损失一千多万。中博公司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鄂州中院受理后,于5月30日作出(2011)鄂州法民一初字第6-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6月2日,该院冻结物华公司银行存款1260万元。

  在接到鄂州中院通知后,物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军感到十分疑惑。他对《法制文萃报》记者表示,按照该公司规定,销售量如此大的交易,合同细节必须由他过目并同意才能执行,但他对所谓中博公司的这一单生意却丝毫没有印象。之后,物华公司一方面与律师接洽,积极应诉;另一方面,也对此事马上展开了调查。

  在调查当中,物华公司发现,在中博公司提供的《煤炭买卖合同》上加盖的“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2)”以及法定代表人“李海军”名章均系伪造,同时代表物华公司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的“张增华”也是与该公司毫无关系的自然人。物华公司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张增华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予以立案,并制作了《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物华公司及时将该立案决定书提交给了鄂州中院,请求该院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止诉讼,等待张增华伪造公司印章刑事案件审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这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鄂州中院本应中止本案诉讼,但实际情况是,鄂州中院坚持开庭审理,并作出了支持中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对于这一判决,物华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鄂民二终字第0006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2年6月18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仍判定物华公司败诉。

  在湖北省高院二审期间,内蒙古达拉特旗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了达刑第31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增华、齐国秀冒用物华公司的名义,伪造该公司7枚印章(包括上文中提到的财务专用章及李海军名章),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2011年12月10日,达拉特旗法院作出刑事执行通知书,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张增华伪造物华公司的犯罪事实已经清楚的情况下,这起表象为合同纠纷的案件其实质无疑已非常清晰了。但出人意料的是,鄂州中院在再审判决中称:“委托书中的印章与被告张增华伪造的印章是否具有同一性不清,被告物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公章系被张增华伪造的,可以认定张增华具有代理权。”在判决书第23页又指出:“原告中博公司在签订和履行上述合同中是善意无过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故被告张增华以物华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和《煤炭买卖补充协议》对于被告物华公司具有拘束力。该《合同》、《协议》不违反法律效力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对于鄂州中院如此判决,法学专家指出:既然该判决书在第22页处业已认定张增华有代理权,而又在第23页以表见代理来认定《合同》和《协议》的效力,显而易见,上述两处认定是存在矛盾的。简而言之,表见代理行为人本来并无代理权,仅仅是由于表面上足以令他人信其是有代理权的,才以有权代理来对待的行为,故而其只能是“以假乱真,姑以真论”的代理。既然表见代理和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不能并存,故此,法院的判决理由明显自相矛盾,由此暴露出作为其判决依据的案件基本事实不清。

  此外,法学专家还指出,根据内蒙古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以及《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张增华伪造了物华公司合同专用章(2)等7枚印章。而《煤炭买卖合同》和《煤炭买卖补充协议》中加盖的印章与物华公司提供的鉴定印章并不相符,在不能证明物华公司还存在其他印章,并且该印章与《煤炭买卖合同》和《煤炭买卖补充协议》中盖的印章为同一印章的情形下,自然难以认定本案业已成立表见代理。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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