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之弊
究竟是什么妨碍了农民财产权利的实现呢?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所指出的,城乡二元分割格局是我国土地制度的核心症结,也是一系列问题的根源。他将我国现行土地制度核心内容概括为三个关键词:二元分割、政府垄断、非市场化配置。
当前,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采取不同所有制。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地方政府享有城市建设用地的处置权、出让权和收益权。农村土地则是农民集体所有,农户拥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但是在农地转为非农用时,农民的土地权利在获得原用途的若干倍数补偿后即告丧失。
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初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底中国农村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917元,而“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农村居民收入中占比不足8%,远低于城镇居民水平。
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副会长、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首席专家、博导刘奇在接受半月谈记者专访时表示,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国有土地都是公有制性质,但二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国有土地享有比集体土地更多的权利,城乡土地市场被人为隔离,由此形成国有土地市场和集体土地市场两套市场体系。
刘奇告诉半月谈记者,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最大的权利差异表现在使用权上,集体土地想进入市场必须通过国家的征用方式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由政府划拨、出让及招拍挂给用地单位。这样一来,城市土地市场供给由地方政府通过征收农地形成独家垄断。
政府垄断土地市场,直接导致农地产权交易无法按经济规律进行。刘奇说,政府垄断的土地市场化水平远远低于劳动力、资金、生产资料等要素市场化水平,极易滋生各种不法“套利”行为。
根据有关专家测算,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补偿金额仅占土地收益的5%~10%,村级集体占25%~30%,政府占60%~70%。政府完全控制土地进入非农建设使用的进出阀门。低价征地,高价出让的土地差价,成为不少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主要来源。
与此同时,土地权利“二元化”造成农地权利不完整,极大地限制了农民市民化过程,更使得我国的“人口城镇化”明显滞后于“土地城镇化”。
刘奇坦言,现有的制度设计使得大批转移在外的农民既不愿放弃承包土地,也不能有效地处置住房和宅基地,往往形成劳务输出地区的耕地粗放经营,大量的住房空闲。有人形容这种现象为“两只老鼠”,农民把家里的房子留给老鼠住,到城里租住只有老鼠才住的房子。这种“两栖型”人口流动造成极大浪费。
刘奇认为,在农地征用过程中,一些农民失去生存保障的土地,却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成为边缘群体。同时,由于目前对农民补偿方式简单,技能培训和就业扶持不够,失地农民从村民向市民的身份转换难以完成。
针对此,前不久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明确强调“努力提高农民工融入城镇的素质和能力”。
分配之利
农民财产权益包括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当前的农地改革直接针对农村“三块地”(承包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让土地权益释放红利,让财产性收益给农民带来实惠。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综合课题组分析指出,农村土地一旦确权进入市场流转,农民可以成为投资者,利用市场化机制对土地实现资源配置,从而创造出更多财富。
关于承包地,《决定》明确提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原来的占有、使用、流转、收益等权益的基础上,再赋予农民对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的权能。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客体是土地经营权,不是承包权。
刘守英说,此次三中全会《决定》实际是把法定“农地承包经营权”分成了两个权利:一是农地承包权,这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的权利;二是农地经营权,是用以抵押和转让而获取收益的权利。
今后,农民可利用承包经营权获得金融支持。而“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来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意味着农户与农户、农户与其他主体之间可通过土地股份化实现联合,推进农业产业化。
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表示,将借鉴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经验,抓紧研究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等交易平台。
对于宅基地,《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根据测算,我国农村的住宅存量庞大,2010年为210亿平方米,略高于同期城镇住宅存量,即使考虑到这些农村住宅多属自建、价值较低,210亿平方米的存量住宅已经是一笔规模极为庞大的存量资产。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表示,通过破除农房交易范围的限制,可以盘活巨量的“沉睡”资本,这将为新型城镇化释放巨大的红利。他认为,通过交易可实现农村资源资产化,将过去实现不了价值的资源进行变现,让一些想进城、有出路的农民能够带着“第一桶金”离开农村。
《决定》还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这意味着一方面土地市场去行政化,通过缩小征地范围和减少划拨,从而在征地之外给市场留下更多的空间;另一方面要改变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分配不合理的格局,在征地环节将会提升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比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研究部副部长刘守英指出,过去,大多数农民并没有得到集体资产价值上涨的好处,主要原因是集体资产被少数村干部私自、不规范地处置和交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后,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集体资产等,就可以在交易市场上公开、公正地交易。这将让农村土地和集体资产有一个合法实现财产价值的渠道,保证农地的财产价值不被少数人吞掉,让集体资产在阳光下交易,让集体组织成员公平分享。(记者 许中科 姜刚 郭远明 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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