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流工程师睡前妻床上 被判付妻子30万违约金

2012-07-23 07:43 来源:新闻晚报

  案情回放

  梁工是一家大型国营单位的工程师,是单位里有名的舞厅王子,经常有人慕名来找他学跳舞,梁工与舞伴们的绯闻也从未间断过。结婚二十年来,前妻因为他跳舞的事情没少和他吵架,1999年冬,终于劳燕分飞。

  不甘寂寞的梁工开始在舞伴中搜索合适的对象,很快,雪梅栓住了梁工那颗驿动的心。雪梅也刚离异不久,梁工一番大献殷勤,几个月后两人就登记结婚。结婚时雪梅特别要求梁工签署一份“忠实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协议签订后,因单位一个项目在外地,梁工被派去常驻,后来即便偶尔回来也说要去单位开会,因为单位离家远,加班到深夜干脆也不回来了。雪梅多了个心眼,查看梁工的户口本记住了他前妻家的地址。一天深夜,久等不见梁工回家的雪梅叫上自己几个表兄弟来到梁工的前妻家,结果看见梁穿着睡衣在前妻卧室的床上。双方一阵激烈争吵。

  梁工费了半天口舌,说是去看孩子,没和前妻怎么样。雪梅心里清楚,但是想想再婚也不容易,就渐渐没追究了。转眼到了梁工的生日,本来答应回家的他临时又说还在外地加班。雪梅赶紧带了表兄弟赶去,隐身在梁的宿舍门外等候。十点多钟,果然见梁和一短发女子相拥着进了家门,凌晨两点也没动静。雪梅一帮人破门而入,没有任何悬念的场景再度呈现。一阵痛打之后,雪梅看见梁工宿舍里竟公然摆着女人的化妆品,她马上收集起这些物品,打包回家。

  谁料雪梅没等来梁工只言片语的道歉,却等到了法院的一纸传票。雪梅伤心欲绝,赶紧聘请律师开始了与梁工的法庭对决战。雪梅以梁工违反“忠实协议书”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梁工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梁工虽极力否认有不道德行为,但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梁工存在违反双方“协议”约定的行为。经过审理,法院依据双方达成的忠实协议,判决梁工支付雪梅“违约金”30万元。

  律师解惑

  忠实协议并非都具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本案中雪梅与梁工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实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而且“忠实协议”能够限制人们作出不忠实于配偶的行为,对于促进婚姻关系和谐是有利的,那么“忠实协议”就应该有效,应获支持。

  当然,这个案例发生在多年前,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争议,它的判决结果也并不表示,我国的法律就认可了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任何忠实协议的履行都将得到法律的支持。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虽然被明文写进了《婚姻法》的法律规定中,但是若发生婚外恋或者婚外性行为等不忠行为但尚未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时,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种行为并无惩罚性的规定。这次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也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既未表示支持也未予以否定。

  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夫妻喜欢在婚前与对方签订 “忠实协议”,可是,一纸“忠实协议”就真的能保婚姻万无一失吗?答案是否定的,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婚姻的基础在于互相的信任,在于情感上的共鸣,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要求,也是已婚人士必须遵守的义务。但是,法律终究不是道德,同时法律的范围也是有限的,法律的绳索也未必能缚住婚姻的翅膀。目前,上海的审判机关对于类似“忠实协议”的效力尚持否定态度。如果要保护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财产约定来实现。(谭芳)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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