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娶妻一年多发现对方是双性人 离婚起争执

2013-05-29 07:59 来源:东南网

  三明尤溪县西城镇的小廖怎么也没想到,拥有靓丽女人外表的妻子小吴,竟然有男性生殖器官,是个双性人。

  原来,小廖小吴结婚一年多,一直没能怀上孩子,小廖便带着小吴上福州大医院检查,而结果则令大伙震惊——小吴拥有男、女两套完整的生殖系统,是“她”也是“他”。

  由于不能接受妻子是双性人,小廖提出了离婚。昨日,两人因彩礼该不该退闹进了尤溪县西城派出所。

  妻子子宫大如拇指他没在意

  小廖今年23岁,小吴和他同岁。2011年,经朋友介绍,小廖认识小吴并对她一见钟情。小吴外形靓丽,长发飘飘。随即,小廖展开了爱情攻势,两人很快就坠入了爱河。经过半年的相处,两人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小廖向小吴求婚了。

  2012年1月,两人来到当地的民政局领结婚证,在婚前检查时,医生检查出小吴是幼稚型子宫(其子宫的发育还停留在幼儿阶段,故又称幼儿型子宫,大如拇指),比较难怀孕,希望小廖考虑清楚。但当时,爱情已经胜过了一切,小廖咨询医生得知,小吴的情况并不是完全不能怀孕的,经过治疗,也有可能会怀上。

  因此,小廖并没有将此事放在心上,高高兴兴地和小吴领了结婚证。

  上医院检查不孕发现异常

  结婚一年里,夫妻俩过着正常的性生活。婚后,禁不住长辈的催促,两人开始了“造人”行动。但是,不管怎么努力,小吴就是怀不上孩子。于是,两人决定到福州的大医院治疗。

  在医院里,医生询问病情时,小吴才透露自己隐藏多年的秘密——她从来没有来过月经,这么多年她对此一直持无所谓态度,也没有敢告诉丈夫。

  一连串检查做下来,连医生都感到意外,小吴不仅有子宫,也有睾丸。经诊断,小吴患的是睾丸女性化综合征,既是有睾丸但体形与外生殖器的表现型为女性,性染色体组型为XY,性染色质为阴性。

  表面上看起来是个女人,实际上拥有男、女两套完整的生殖系统,这让小廖和小吴实在难以接受。为了变回女性,小吴动手术将睾丸切除了。但是因为其本身的子宫就有问题,而且染色体又是XY,小吴不能如愿以偿地怀上孩子。

  决定离婚因彩礼问题争执

  在得知小吴不仅不能怀孕,还是一个男子后,小廖陷入了挣扎中。考虑了几天后,他决定离婚,小吴听后寻死觅活的。

  昨日,夫妻俩再次谈起了离婚的事情。这次,小吴表示,如果小廖将结婚时男方给的价值几万元的黄金首饰给她,她就答应离婚。小廖不答应,小吴便报警求助。

  在尤溪县西城派出所,小廖表示,结婚时,他给女方15万元的礼金,他并不打算讨回,但是小吴还要拿几万元的黄金首饰,这让他不能接受,家人也不会同意。而小吴则表示,他们离婚后,自己没有依靠,而且自己还不能生孩子,以后也不好结婚了,这点钱算是对自己的弥补。

  两人一直僵持着,民警对两人进行了安抚,并建议他们走法律程序。

  观点

  彩礼到底该不该还?两律师的说法不一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兆增认为,女方完全可以不用返还聘礼。他说,15万元的礼金和几万元的黄金首饰都是聘礼的组成部分,按照《婚姻法》规定,女方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需要返还聘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在本案中男方不具备讨回聘礼的条件,女方完全可以不用返还聘礼。另外,女方户口本上的性别为女性,且身体各明显器官呈现女性化,如果双方感情还在,建议协议离婚。

  而福州远见律师事务所龚为民律师则持不同的观点。他认为,这已经不是双方离婚的问题,而是这个婚姻属无效婚姻。《婚姻法》只保护合法婚姻下的双方权利。按照《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本案中女方双性人的特征使得男女双方不具备结婚条件,这种婚姻是法律反对的。所以,男方可先向法院提起诉讼,宣告婚姻无效。在无效婚姻的基础上,聘礼应属于共同财产,可根据男女双方具体情况分配,原则上应该平均分配。

责编: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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