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问借钱成立公司 骗取上千万保证金被判刑

2014-11-03 12:10 来源: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 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为了制造自己“千万富翁”的身份,四处借钱并成立公司,然后谎称自己拥有红古区“海窑公路隧道项目工程”项目发包权,并以此名头骗取工程保证金1260万元。昨日,记者获悉,甘肃天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克文因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兰州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查明,刘克文是湖北石首人,初中文化。曾担任湖北省石首市华侨开发公司经理。2010年,为承接红古区“海窑公路隧道项目”,刘克文成立甘肃天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对外宣称资产8200万元,但实际上,2200万元是以每月20万元的利息,从北京一朋友处借的,另外6000万元也是借来验资用的,验资完立刻归还。而他正是凭借这些,将自己武装成身价上千万。2010年4月23日,刘克文伙同赖某(另案处理)在其担任法人代表的甘肃天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市红古区政府在没有正式签订“海窑公路隧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该项目发包权,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为名,先后骗取受害人林某共计5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刘克文以同样名义多次骗取受害人邱某工程施工保证金共计1000万元,后退还邱某240万元,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

  2012年5月30日,刘克文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下半年案件开庭审理。

  兰州中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刘克文在实际控制甘肃欣正公司并担任甘肃天煜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甘肃欣正公司及甘肃天煜公司均未向政府足额缴纳保证金,未取得“海窑隧道工程”特许经营权,其编造已取得“海窑隧道工程”特许经营权且拥有工程发包权,在其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赖某利用口头和签订协议的方法骗取资金1260万元,且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和进行挥霍,逃匿后拒不归还,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确,该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以此罪名一审判处刘克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记者 陶莹)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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