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晚报关于李凯强与宋林相撞报道的致歉声明

2012-11-23 09:31 来源:郑州晚报

  2010年1月8日,《郑州晚报》刊发了标题为《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吗?“南京彭宇案”可能出现郑州版 法院判扶起老人的19岁小伙赔偿7万多元》的署名文章。刊发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记者采访了当事方宋林女士和李凯强,正文小标题为:“版本一:宋林老人说‘我不会讹人’”;“版本二:李凯强说的‘我是看她摔倒了,过去扶她起来’”。A05版重点讲述这次事件改变了两个家庭的生活现状,以及当时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一审法院主审此案法官的看法等。1月9日,又刊发了《网友热议,到底谁撞了谁》,正文有3个小标题:“现场有没有摄像头?建议向警方申请看看”;“小伙子根本就是事故当事一方,只是责任查不清楚,建议上测谎仪”;“老人不可能拿她的后半生去开这样的玩笑”。报道中也提到了,“很多网友也说,小伙子根本就是事故的一方”。

  9月18日,再次刊发了《备受关注的“李凯强案”二审宣判 双方确实相撞 各承担50%责任》。 二七区法院一审认定,李凯强驾驶电动车与宋林女士骑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李凯强赔偿宋林女士7.9万余元。其中包括1万元精神抚慰金。中级法院二审认定,2008年8月21日,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时,李凯强骑的电动自行车与宋林女士骑的自行车发生了碰撞。交通事故客观存在。因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明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身不存在过错或完全是对方的过错所致,双方都存在过错。最终中院判定李凯强赔偿宋林女士含3000元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近2.1万元。

  在该案二审尚未宣判前,本报标题将此案与“南京彭宇案”相类比有不妥之处,由此给宋林女士生活所带来的影响,本报深表歉意。

  如今这个案子还未完结,据法院认定事实看,宋林女士不是讹钱的,李凯强同样存在过错,双方均向省高院申请了再审。今年6月13日,案件通过省高院再审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了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和二七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定将案件发回二七区法院重新审理。

  11月5日,二七区法院225法庭已组织第一次开庭。既然一审二审都撤销,那么事实真相到底是怎样的,本报将继续关注二七区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结果。

责编:刘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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