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卖婆婆房 钱没到手反赔钱

2012-12-22 07:44 来源:东方今报

  未经婆婆允许,儿媳就通过中介把婆婆的房子卖了,婆婆知道后更换了门锁。买房不成,买家要求卖房者和中介赔偿房屋增值16万余元,买家的要求会得到支持吗?前天,郑州市高新区法院给出了答案。

  据郑州市民张华说,2010年7月,她通过一家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宅,总房款51.5万元,中介佣金1万元。按约定,她先支付中介公司5000元,剩余5000元佣金待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再结清,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

  张华说,为了尽快促成这笔房产交易,中介公司在明知房主宋梅没有书面授权同意卖房的情况下,声称宋梅的儿媳刘丽提供了商品房合同及发票。“我以为房屋就是刘丽的,向她支付首付款15万元,刘丽全权负责签订合同并收下首付款,将房屋钥匙交给我。”张华说,2011年6月,她准备装修时发现房屋门锁被换掉,刘丽称房子不卖了,并表示退回15万元。

  张华认为,刘丽的行为让她丧失了获得房屋增值利益的机会,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刘丽退还首付款15万元及利息,赔偿房屋增值差价16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元;房屋中介退还已交付的5000元佣金。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房产市场价值为68万余元。

  开庭后,刘丽将15万元首付款返还给了张华。

  法院认为,刘丽明知房屋归婆婆所有,在未取得婆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张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张华丧失了购得该房后所应享有的房屋增值机会,应当依过失比例赔偿。

  房屋中介作为专业从事二手房买卖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退还佣金。

  同时,张华在购买房屋时,没有对刘丽是否具有代理权进行审查,也存在一定的过失。法院认为,张华请求的赔偿房屋前后增值差价16万余元属合理范围。根据各方具体情况,法院判决房屋中介担责60%,剩余40%责任,刘丽和张华各承担一半;另外判决中介公司退还佣金50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门金虎 何展)

责编:蒋宇飞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

专题推荐

男神来袭,哪款才是你的菜?

男神来袭,哪款才是你的菜?

娱乐圈男神女神当道,个个生的个唇红齿白倾国倾城...

5月影市前瞻

5月影市前瞻

五月影市作为暑期档头一炮,其中隐藏着几枚重磅炸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