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密一村民打死上门小偷 被判3年缓刑5年

2013-04-04 07:27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小偷上门,郑州新密一村民将他打伤致死,最终被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案发

  小偷上门被他打死

  44岁的白林,是郑州新密市米村镇金井沟村人,在家开了一个百货超市。

  2011年2月8日晚23时许,邻村俩惯偷来到白林家的超市伺机行窃。白林觉察到后,顺手拿了一根一米长的废弃铁水管出门查看。

  看到有人出来,前来行窃的赵波便扑上去夺铁水管。因害怕手里铁水管被小偷夺走,白林手持铁水管朝赵波身上乱打一通,将赵波头部打伤。

  见赵波的头部还在流血,白林报了案,并在现场等候民警,配合120医护人员抢救。两天后,赵波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进展

  乡亲联名为他求情

  白林打死上门小偷的事情,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当时很多村民认为白林打死小偷,属于“为民除害”。

  在公安部门对白林采取强制措施后,白林所在的乡村及附近村民向司法机关递交了联名请愿书,上千人还自发组织到司法机关请愿,请求对白林宽大处理。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白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白林在事发后曾积极去抢救,也进行了赔偿,且有周边五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请求对白林从轻处罚,因此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新密市检察院据此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公诉意见,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白林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分析

  “他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郑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汤涛说,对于人身生命健康来说,正当防卫采取的是对等原则。也就是说,当一方没有用武器或者工具伤害另一方时,另一方不能使用武器或工具自卫。

  即使一方使用了武器或工具,在对另一方的人身不构成威胁时,也不能对其进行伤害,否则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汤涛介绍,本案中被告人白林自称,抓小偷是为了保护自家财产而采取的防卫行为,但证据不能证明他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防卫行为。白林将小偷打伤,并致人死亡,显然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新密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在面临非法侵害时,要根据其侵害程度和情况紧急与否采取相应的防卫手段。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本意是抓小偷,但结果把小偷打死了,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河南商报记者 李江瑞)

责编:安文靖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

专题推荐

度假季 沙滩女王泳装扮美记

度假季 沙滩女王泳装扮美记

眼看气温开始攀升,不性感怎么点燃夏日热情。要性...

7月内地影市观影指南

7月内地影市观影指南

七月向来是各路大片“占山为王”的时候,而这个七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