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拐卖9名婴儿主犯被判13年 买家同样获刑

2013-04-27 06:14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被解救的一名婴儿  

  被解救的一名婴儿  

  5被告人均被判刑  

  5被告人均被判刑

  “判13年,太重了!”昨天上午,在安阳林州法院开庭审理的拐卖儿童案中,5名被告人因涉嫌拐卖儿童罪,均被判刑。其中,被判有期徒刑13年的首犯,竟当庭称“量刑过重”,表示将提出上诉。据了解,该案其他4名被告人被判5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省高院副院长孙振民认为:拐卖儿童犯罪,严重危害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省高院为此专门成立打拐办公室,对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进行严惩。为杜绝买卖儿童现象,首次对买儿童一方进行量刑,此种判例在我省法院尚属首次。

  现场

  拐卖9名婴儿,被告人声称是积德行善

  被告人李生林、侯建苏、王琴英、张玉华、李长江均为林州市农民,根据指控,从2011年开始,被告人路付江、张录芹等3人(均另案处理)去广西壮族自治区拐卖女婴,找到张玉华负责开车。4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从黄兰英(另案处理)处买得两名女婴后,路付江、张录芹、张玉华将两名女婴带回林州市。其中,一名女婴被以2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白珍瑞(已判决),2012年8月31日,林州警方将该女婴送往安阳市福利院寄养;另一名女婴则以3万元价格被卖掉,2013年3月12日,林州警方将该女婴送林州市老年公寓寄养。

  5被告人先后拐卖9名婴儿,共获利20多万元。

  据公诉部门指控,5被告人涉嫌拐卖儿童罪。而更让人气愤的是,5被告人中,有人居然因200元至500元的报酬,最终走向犯罪道路,他们甚至认为,自己将孩子卖给没生育能力的家庭,是积德行善的行为。

  面对判决结果,首犯说:“判13年,太重了!”

  昨天上午,安阳林州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省高院副院长孙振民现场旁听。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生林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3人以上,被告人侯建苏、王琴英以出卖为目的居间介绍,被告人张玉华、李长江以出卖为目的接送儿童,5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检察院指控5被告人犯拐卖儿童罪罪名成立。李生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侯建苏、王琴英在共同犯罪中起居间介绍作用、张玉华、李长江起运送的辅助作用,4人均系从犯。

  法院最终判决,李生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6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判13年,太重了!”面对判决结果,审判长林州法院副院长景瑞红讯问被告人时,主犯李生林说。当问及5被告人是否上诉时,除一人表示要和律师商量外,其余人员均表示要上诉。现场旁听群众认为,拐卖儿童给家庭造成的伤害太大,现在都是独生子女,一个孩子就是一个家的全部,拐卖一个孩子等于毁了一个家,其伤害性甚至超出谋杀,所以提高刑期势在必行。

  说法

  庭审现场,记者了解到,几个买孩子的人也分别被判处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缓刑)。

  打击拐卖儿童犯罪

  省高院副院长孙振民表示:拐卖儿童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省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为此,省高院成立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拐卖多人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必须重点打击,坚决依法严惩。

  孙振民说,人贩子虽然得到的钱不多,但是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无法弥补。所以,把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提高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都不过分。

  根本在于切断买方市场

  审判长景瑞红表示,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促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是背后丰厚的利润。我国刑法规定,凡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打拐”的重点是人贩子,处罚也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大多不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不予处罚,这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不法交易现象的长期存在。因此,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根本在于切断买方市场,只有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启动追究买方的刑事责任,才可以有效遏制被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从根本上消除这一犯罪行为。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刘婷 文 记者 李康 通讯员 刘水州 摄影)

责编: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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