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保证书”现身
在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历经三级法院七次审理、三次判决仍没有结案的情况下,2012年6月,一份在网络上流传开来的“死刑保证书”,使得该案浮出水面;媒体在有关报道中称,法院为了阻止郭小云的父母上访,“承诺”对该案的被告人判死刑。
这份实为被害人家属签署的保证书显示,郭小云的父母在2004年5月17日保证,如果李怀亮一案由平顶山中院提审,最好判死刑,就不再上访。
平顶山市一位熟悉案情的政法干警告诉记者,此后,平顶山中院的两次判决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之后,郭家仍然继续上访,要求判李怀亮死刑,杜玉花多次以死相威胁,给当地造成极大的压力。
这位干警透露,郭家的频频上访,让平顶山市、叶县和邓李乡三级有关部门不得不花费人力和财力前往郑州、北京接访。
2013年4月25日,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后,平顶山中院院长郭保振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媒体上所说的“保证书”,是2004年5月17日被害人父母所写,当时叶县法院正在对该案进行审理。“保证书”虽然用的是平顶山中院的办公用纸,但其内容是被害人亲属请求中院将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是被害人父母请求法院“从重判处被告人刑罚,最好判死刑”的诉求表达,不是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
“退一步讲,在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依法宣判之前,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没有决定被告人刑期的权力,更不可能对被告人作出判处死刑的保证和承诺。”郭保振说。 但在郭小云的父母看来,李怀亮就是杀人凶手。
“全村那么多人摸‘爬叉’,公安局为啥就抓他?法院三次都判他有罪,为啥一上诉就没有结果?”杜玉花几乎是喊着说。
为了替女儿讨回公道,杜玉花夫妇一直奔走在上访的路上。
杜玉花同村的一位村民对记者说,杜玉花家以前是磨豆腐的,日子还过得去,10多年来因为上访,一家人无心做买卖。她上访时,经常带着儿子,导致儿子几乎没上过一天学。
“杜玉花家的遭遇很让人同情。一家人为了上访,房子也成了危房。政府对她家进行了困难救助,还帮盖了新房。杜玉花很固执,非要判李怀亮死刑。”叶县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在4月25日下午5时30分的宣判现场,杜玉花指着法官和辩护人大声哭喊着:“你们袒护杀人犯,天理何在。”杜玉花的丈夫郭松章双手攥拳,看到记者用手机拍照,便冲上来要砸手机。
平顶山中院一位法官对记者说,法院4月26日向郭小云的父母送达判决书时,被其亲属围困4个多小时。
4月25日18时许,法院在叶县看守所为李怀亮办理了释放手续。一见到弟弟,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当即放声痛哭,抱着弟弟久久不愿放手,李怀亮的两个女儿也是泣不成声,抱着父亲的肩膀只是哭。
“李怀亮一家也够可怜的。”李怀亮同村的一位村民说,案发后,李的妻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当时,两个女儿大的12岁,小的10岁。因数次遭死者家属恐吓、殴打,小学没毕业就辍学,先后不到17岁就嫁人了。80多岁的母亲乞讨着多次上访,直到2011年5月去世。
庭审没有发现新证据
因涉及到个人隐私,4月25日上午9时,平顶山中院不公开审理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除被告人、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及被害人父母外,任何人不得进入。
“庭审中没有发现新的证据。”在庭审持续了近7个小时后,李怀亮的辩护人王永杰一走出法庭便对记者说。
王永杰说,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第二次发回重审中有3个焦点意见:一是现场提取的血迹血型为O型,此血迹是如何形成的,是谁所留;二是尸体是不是被害人郭小云,需要核实;三是现场勘查发现被害人裤头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核实。
这一查就是6年。
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1月7日,李怀亮的辩护人王永杰要求依据新刑诉法“疑罪从无”的规定,立即释放被羁押的李怀亮。1月18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向平顶山中院提交《关于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补充意见》,建议法院尽快依法恢复审理。
据一位诉讼参与人介绍,庭审开始后,李怀亮的辩护人提出,李怀亮的有罪供述是因遭刑讯逼供而作出的,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辩护人认为,李怀亮在被拘留后,最初的8月5日和6日白天所做的供述都是无罪供述,但6日晚上突然变成有罪供述,毫无过渡,不符合逻辑,而且对于作案动机也没有明确供述,不能形成合理解释。
以证人身份出庭的叶县公安局6名民警称,在对李怀亮的审讯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刑讯逼供。
在法庭辩论中,李怀亮的辩护人称,当时现场有一块面积为40×21厘米的血迹,经鉴定是O型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对郭小云的头发进行了检验,并据此得出其血型是A型。而李怀亮的血型是AB型,这就说明现场血型是第三人的,但是公安机关却没有对当晚出现在事发地点的其他人进行血型鉴定,这是当时侦查的失误,放纵了真凶。
辩护人还指出,除了O型血和李怀亮的血型不符这一重大疑点之外,当时现场还曾提取了一个38码的鞋印,而李怀亮的鞋是44码。当时这一重要证据是由村民调主任赵木申发现的,他将脚印带着泥土整块挖了下来,并亲自送到了叶县公安局。赵木申还曾出庭作证,陈述整个过程,但这一重要证据,现在却下落不明。
另外,此案被侦查机关定为杀人后奸尸,却没有找到精斑,而且李怀亮几次的口供都不相同。
公诉人对辩护人提出的疑点反驳道,当初对郭小云的血型进行鉴定时,使用的是其毛发,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专家的说法,用毛发的准确率只有15%,因此郭小云被鉴定出的A型血很可能是错误的。对于当初的鞋印,公安机关立案时曾提取了多个鞋印,但由于鞋印底部纹路比较模糊,达不到鉴定标准,因此没有将这份证据纳入侦查。至于精斑是否存在的问题,当时因为尸体入水,无法鉴定。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当即进行合议,并报请平顶山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当日下午5时30分,平顶山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2日,被害人郭小云在本村沙河堤上摸蝉蛹,被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尸体被抛入沙河,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拖鞋、裤头、矿灯、发夹、花生叶上的血迹等,经被害人亲属辨认和有关部门鉴定,上述物品为被害人所有,遗留的血迹也是被害人的,与被告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性。李怀亮归案后,虽然做过有罪供述,但随后又翻供,在被害人衣着、裤头及矿灯所扔的位置等主要情节上,与之前的有罪供述不一致,也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鉴定意见存在矛盾。因此,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指控不能成立。
“留有余地”的潜规则
“判决结果既在意料之中,也在意料之外。”平顶山市一位政法干警说,意料之中是因为案件确有疑点,意料之外是法院的判决打破了公检法三家相互配合的潜规则。
这位干警说,李怀亮一案之所以迟迟没有结果,是因为判有罪证据不足,判无罪又担心被害人亲属情绪反弹。
“案件有疑点,一般是先放放,或降格处理。”这位干警坦言,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之间存在着类似于“兄弟”关系的“信任”,既然公安机关抓了人,检察机关又认可了,到法院审判环节,对那些证据方面存在欠缺的案件,往往“不敢不判”、“不敢放人”,只好采取“留有余地”的潜规则,作出“疑罪从轻”、“疑罪从缓”、“疑罪从挂”等折中办法。
“部分群众对当前刑事政策不理解、不接受,造成刑事信访案件增多,一些当事人通过上访、闹访、缠访,威胁、报复等方式对公检法三机关施加压力,不少办案干警有畏难情绪。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确实是需要勇气的。”这位干警说。
“谁来还我闺女公道!”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被害人郭小云的父母至今仍接受不了法院的判决,表示将要上诉,要求法院判李怀亮有罪。
“公安局和检察院都认为李怀亮是凶手,法院为什么就不认?”杜玉花说,最初女儿的尸体是在水中被发现,她以为孩子不小心掉进水中被淹死,但公安机关告诉她,孩子是被人所害,李怀亮就是凶手,李怀亮也承认了。
杜玉花说,为给女儿讨回公道,从2003年至2007年,他们三次同意开棺验尸,等了12年等来的却是李怀亮的无罪释放。
几乎是家破人亡的李怀亮及其亲属,也在12年里饱受煎熬。
李怀亮的辩护律师王永杰表示,判决生效后,李怀亮将提起国家赔偿,目前数额尚未最终确定。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李怀亮被羁押11年零8个月,获赔数额应该在40余万元,还可要求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出判决这几天来,平顶山中院一直处于风口浪尖上。4月27日,院长郭保振对记者说,此案既有证明李怀亮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证据,也有证明李怀亮无罪的证据,最后对李怀亮作出无罪判决,是出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
郭保振说,多年来,办案机关围绕如何认定这些证据,的确有不同认识,致使该案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
“多年来,各级领导对此案都非常重视,但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当初命案发生后,在证据固定上有欠缺。”一位不愿具名的政法干警说,新刑诉法的出台无疑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必须转变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破案、轻证据等落后的执法观念,尤其在侦办命案工作中,要牢固树立证据合法收集意识。
这位干警坦言,命案事关重大,但县级公安机关侦办力量相对薄弱,有的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意识不强,缺乏对证据的敏感性,不懂得收集证据时效性的重要,不掌握或不熟悉收集证据的工作方法;有的侦查人员对物证与案件的关联性缺乏认识,不注意对物证证明力的收集和固定,不知道如何收集与案件有关联性物证的各种信息;有的侦查人员收集言词证据时,缺乏对证据与案件事实所形成的关联性的认识,对证人证言和审讯工作往往抓不住关键要点。
“命案发生后,在不改变现有刑事管辖体制的情况下,应建立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取证的机制。一旦错过时机,不仅不利于证据的搜集,还有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这位干警认为,受传统侦查模式的影响,侦查机关仍然存在传统办案弊端。
“好在新刑诉法的施行,好在省高院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推行,好在公检法三机关既重协作配合又重相互监督制约理念的深入……”曾经办理李怀亮一案的一位法官一口气说了三个“好在”。
这名法官说,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社会稳定,但要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走出“侦查机关‘做饭’、公诉机关‘端饭’、审判机关‘吃饭’”的怪圈并非易事。
一直关注此案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李怀亮案件的无罪判决,既是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权保障原则的现实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所蕴含的现代法治精神的理性选择。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说,与国内屡见媒体的其他因真凶现形、被害人“生还”而被宣判无罪的故意杀人嫌犯相比,李怀亮是幸运的,他是新刑诉法“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受益者。
刘德法认为,对于李怀亮而言,迟来的公正着实不易,但这份具有标杆意义的无罪判决,对于牢固树立司法人员法律至上、人权保障,公正司法、程序正当的思想,促进深刻理解和贯彻新刑诉法,培育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来说,何尝不是我们热切盼望的一场及时雨。
(法治周末记者 赵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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