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男子刑满释放近9年 从犯变主犯3年改10年

2013-06-17 06:32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日前,由浚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李振山抢劫案,经法院再审作出判决:早在2004年10月就刑满释放的被告人李振山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刑满释放近9年

  从犯变主犯3年改10年

  为何刑释后近9年才改判?最后一同案犯2009年才落网,检察官审查此案时发现适用法律不当,抗诉后近日判决

  检察院的抗诉理由:虽没参与抢劫,但其主观上不是畏罪或想放弃犯罪,而是交通工具限制致其客观不能

  1999年3月,浚县卫贤镇人李振山找到淇县高村桥镇石佛寺村夏某,让其帮忙找一个有钱人家弄点钱花。夏某向其提供了该镇女老板任国兰所开的红杏餐馆生意红火,且其丈夫近段时间不在家的信息。李振山经过踩点,于同月31日晚将其胞弟李振海及路学亮、郭守明、郭全堂等4人约到自己家中,介绍了踩点的情况,5人一拍即合,决定立即到红杏餐馆实施抢劫。

  由于只有两辆摩托车,李振山便留在家中等候,李振海等4人携带自制左轮手枪和钢筋钳等作

  案工具,深夜驾车窜至餐馆附近,由李在外望风,路学亮等3人撬开门窗进入任国兰卧室,用枪顶住其头部,捆绑双手、塞住嘴巴,抢走现金1000多元及烟酒、肉食等物。他们回到李振山家中,大吃大喝后将赃款均分。

  2002年1月,一审法院判处李振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且在抢劫行为实施过程中未到现场,是从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同案犯除郭全堂批捕在逃外,均被判处重刑。

  2009年,郭全堂被抓获,判刑10年。浚县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同案已决犯李振山再次进入检察官的视线。

  他们发现,郭全堂等人的供述和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都足以证实,从确定作案对象、踩点、预谋,到入室抢劫、事后分赃,李振山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的主要作用。其没有参与

  抢劫,不是其畏罪或主观上想放弃犯罪,而是客观上5人无法乘两辆摩托车一同前往,及其胞弟李振海对其有意识地保护使然,以此认定其为从犯,轻判有期徒刑3年,显属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浚县检察院依法提请鹤壁市检察院对此案提出抗诉,法院再审作出了前述判决。

  抗诉:逃犯被抓审查时发现疑点(记者李杰通讯员牛长涛袁凤娟)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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