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施行半年 证人出庭作证仍很少

2013-06-25 06:12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新法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总则。半年实践,这个有“小宪法”之称的刑法适用法让人们喜忧交加:困扰刑辩律师多年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三难”现象明显缓解。但修订后最令人期待的非法证据排除却被指“走过场”,而不能判赔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法官称为“立法机关把被害人闹访这个烫手山芋扔给了办案人”。

  律师会见难明显改善

  规定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现状

  5分钟,办手续、警察提人、会见,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献伟坐到了他的当事人面前。

  2013年4月,郑州市第一看守所,张献伟感受到了新刑诉法的明显变化,“会见比以前好太多了。”他说,在以前,不少看守所需要预约,会见快则半天,慢则上月。

  “多数看守所会见室的监听设备拆除了。”张献伟说,以前会见时,看守所民警时不时过来“晃悠”几圈,律师有所顾忌。而现在,除非律师有明显违规动作,民警很少打断。

  律师们认为,今年以来,最高法和省高院多次提及“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但保护律师的权益目前刚从“纸面上走出来”。新刑诉法的出台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到空前的高度,而现实中,对律师权益的保护正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第一步。

  “三类案件”限制律师见关押人员

  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现状

  “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多大算是特别重大?”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伯阳说,2012年底,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但绝大多数贿赂案的犯罪金额都超过50万元,这等于“遇到贿赂案,律师难会见”。

  另外有律师称,有的办案机关将嫌疑人的行政级别甚至职称作为“社会影响”的评判标准。“哪怕是在一些基层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案件,都被认定‘有重大社会影响’,以此为理由限制律师会见。”

  证人出庭作证的还是很少

  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现状

  “关键证人强制出庭首次写入刑诉法,但执行得不太好,庭审时很多还是公诉人拿着书面证据念,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有些法院不愿去做。”律师常伯阳说。

  目前,在我国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的比例除少数地方达40%外,大部分地方只有10%。常伯阳说,证人出庭对公正断案能产生很好的效果,很多冤错案在庭审时就能辩清。新刑诉法给证人出庭设置的“门槛”,成为众人指责的对象。

  一位律师称,对证言有异议、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这三个前提限制了应当出庭证人的范围,而且证人是否出庭最终要依据法官的主观判断。而法官的案件多,多数不愿费时费力去说服证人出庭。最终控辩双方希望证人出庭作证只是停留在“申请”阶段。

  非法证据排除被指“走过场”

  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现状

  屈打成招获得的证言能不能算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才算“确实、充分”,这成为新刑诉法修订的最大亮点。新法首次明确“非法证据排除”,以期从制度上遏制冤假错案发生。

  “但非法证据排除还没有落实好,像在走过场。”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樊鸿新说。

  “非法证据排除很难操作,因为刑讯逼供的证据难收集,公诉方的目的是证明被告人有罪,而一些法官责任心不强。”樊鸿新认为,法官应客观中立,检察官应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公检法再是亲兄弟,也应该明算账。

  新法“模棱两可”的规定引起人们质疑。根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录音或者录像,如果没有录音录像,“非法证据”如何获取呢?

  被害人一方难拿残疾、死亡赔偿金

  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现状

  新刑诉法出台后,最高法发布了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第138条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司法解释第155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法官们指出,而正是上面这两个“等”字,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排除在外。而且,针对法官适用新刑诉法,最高法出版了一本适用解答用书,书中提出,“原则上不应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管城区法院刑庭副庭长邢艺伟说,最高法如此规定,是认为被告人已受到刑罚处罚,如果再判赔,被告人已没有能力支付,造成判决成了“法律白条”。

  对于该规定,法官们表示理解,但现实中,绝大多数被害人及其家属都需要经济赔偿来弥补创伤,如今不能得到相关赔偿金,被害人一方就拿“不判赔就一直上访”来向法官提条件。

  “这相当于立法机关把被害人闹访的烫手山芋扔给了办案人。”一些刑事法官很无奈。(记者 赵强)

责编:李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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