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游乐场意外致残 法院判家长也需担责三成

2013-07-02 18:39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通讯员 王新 陈若禺)暑假将至,为了让忙碌了一学期的孩子能够放松身心,不少家长选择带孩子到户外场所游玩。但由于一些游乐设施缺少安全防护,以及部分家长疏忽大意,总有孩子在游玩过程中发生意外,受到伤害。

  7月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孩子因游玩导致受伤的案件,游乐设施的所有人被判决承担70%的责任,家长因未尽到监护责任,自行承担余下的损失。

  暑假游玩 孩子意外受伤致残

  2012年7月的一个下午,已经放暑假的浩浩(化名)在妈妈崔女士的陪同下,到淮河路一处健康乐园游玩。

  当天浩浩像往常一样,一进游乐园就直接上了充气床玩耍。因为充气床上不让家长陪同,崔女士便坐在一边,和其他孩子的家长聊天说话。

  突然,浩浩的一声惨叫打断了崔女士的闲聊。由于当时充气床上孩子较多,浩浩在玩耍过程中不慎摔倒,弄伤了自己的左臂。

  “孩子当时直喊疼,左胳膊肘有些肿,已经不能动弹了。”心急如焚崔女士顾不上找游乐场的人理论,就赶紧带着孩子来到附近的医院治疗。

  经过河南省电力医院和郑州市骨科医院前后两次诊断,浩浩左肱骨踝上骨折、左桡神经损伤,被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

  责任三七开 家长也要承担责任

  事后,崔女士找到游乐场,由于与游乐场方面协商赔偿不成,崔女士代表浩浩将该游乐场所有人贺先生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9755元。

  崔女士认为,事故原因是该处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孩子受伤游乐场所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面对高额索赔,贺先生觉得自己有些冤枉。他说,浩浩是未成年人,孩子受伤是崔女士未尽到监护责任所致,后果也应该由监护人承担。

  针对双方的分歧,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本案中浩浩到游乐场有偿游玩消费,贺先生即应给浩浩提供有安全保障的服务;另外,鉴于事发时浩浩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崔女士对于消费卡上注明的注意事项应为明知,却未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贺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各项经济损失47848.5元,余下部分由浩浩的监护人承担。

  法官提醒:家长与游乐场所应共尽安全义务

  “每逢假期,因为游玩发生意外导致孩子受伤的案件便呈高发趋势,”主审该案的孙玉明法官说,除了浩浩的案子,仅她手中就还有两起类似的案件尚未审结。

  孙玉明表示,作为游乐设施的所有人,经营过程中,应时刻注意安全防范,确保孩子们的人身不受伤害,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她也提醒家长,对孩子一定要尽到监护义务,不能到了游乐场所便将所有的责任都交给对方,自己放松安全意识,“另外,一旦发生意外,要第一时间保留相关证据,及时与对方沟通,避免日后索赔时遭遇困难。”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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