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提高 带病退伍军人每月增加35元

2013-11-26 07:28 来源:郑州晚报

  我省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595元执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按照每人每月330元执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我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全面提高。据悉,该利好政策从10月1日起实施,预计惠及全省近80万名优抚对象。

  残疾抚恤金提高15%

  此次调整后,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将按照民政部的统一规定,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595元执行;其他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545元执行。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增加35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按照每人每月330元执行。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按照每人每月320元执行。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所需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将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核拨专款下达,剩余部分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地要尽快明确市、县财政负担比例,切实落实好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记者 裴蕾 实习生 王治)

责编:李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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