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首发行政案例 不满房屋征收补偿可找法院帮忙

2015-04-10 09:58 来源:映象网

4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案例

4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案例

    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文/图 通讯员 杨巍)行政诉讼案俗称“民告官”。在我国,行政诉讼虽然已经实施了二十多年,但由于起步晚,许多人在权利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时仍然习惯于到处信访、找领导。

  4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案例,以期通过典型行政案例公开,通过媒体让公众了解行政诉讼,了解在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获得法律救济和保护的法律渠道。

  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徐哲表示,希望通过行政案例的公开能够告诉公众,行政审判已经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可以切实保护公民权利。

  另一方面,通过发布案例的形式公开行政案件,可以利用媒体的优势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形成公众舆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评判,起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案例一:房屋征收补偿不公平找法院来帮忙

  案情:2012年,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启动了商丘市睢阳区长江鑫苑棚户区改造项目,王春生的房屋在该项目房屋征收的范围内。由于王春生与睢阳区政府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睢阳区政府作出了商睢政征补[2013]1号房屋补偿决定。王春生不服该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结果:商丘市中级人民院审理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产权调换方式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均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撤销被诉房屋补偿决定。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意义:法院判决鲜明地指出了房屋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产权调换方式存在的问题,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在当前各个地方的房屋征收工作中,不能公平补偿的问题最为突出。房屋是公民的重要生活依靠,对房屋的公平补偿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房屋征收工作的重点,以切实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案例二:不服环保行政处罚可以状告环保局

  案情:2013年5月20日,安阳市环境保护局对安阳宗村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加氯间未正常使用,排放废水中细菌超过国家标准。在听取桑德公司陈述申辩后,环保局作出安环罚字[2013]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桑德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结果: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决应予以维持,判决维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意义:在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的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充分履行职责,促进环境不断改善。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也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不服时,同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进行监督。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确认了环保行政处罚合法,解决了行政相对人和环保机关的法律争议,体现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法律争议的现代法治要求。

  案例三:公民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案情:金明区人民政府对张冬亮等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金明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张冬亮等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向金明区政府邮寄了补正材料,被金明区政府拒收。张冬亮等人遂以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由提起诉讼。

  结果: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冬亮等人向金明区政府提出申请后,根据金明区政府的要求邮寄补充材料,但金明区政府拒收,逾期不予答复,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故判决责令金明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张冬亮信息公开的申请作出答复。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意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肯定了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除法定的保密事项外,政府工作一律对公众公开。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答复。现实中,一些行政机关习惯于旧的工作模式,不愿意让群众知道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对信息公开不积极。本案中,政府拒收补充材料,逾期不予答复,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有力地监督了政府行为,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责编:韩思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