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一市民爱车被涉嫌套牌车追尾 索赔成难题

2015-06-15 11:22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记者 王绍伟)家住平顶山的郭春阳于2014年5月10日驾驶车辆和其他人发生追尾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郭春阳负全部责任。宝丰法院一审判决后,身为第二被告的保险公司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郭春阳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并没有在保险公司投保,涉嫌保险诈骗。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已经两个月,至今肇事车辆还没有露出真容。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据原告方平顶山市民徐晓光介绍说,2014年5月10日15时50分许,他驾驶豫D-C**82号小型轿车沿郑尧高速公路郑州方向行驶至108KM+900M处时,被后方由郭春阳驾驶的豫A-3**UE号小型越野客追尾相撞,事故造成前方车上的徐晓光、刘磊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和道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豫A-3**UE号车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磊、徐晓光无责任。

  刘磊、徐晓光向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判决豫A-3**UE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承保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承担赔偿金额十九万多元。

  保险公司认为肇事司机骗保报案

  法院判决后,中华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保险公司认为,郭春阳驾驶的豫A-3**UE号小型越野客车属于套牌车辆,该车从未在中华联合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过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郭春阳在当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时提供的车主信息以及保险单显示的名字叫张长林。后经保险公司调查,张长林所有的豫A-3**UE车辆,在2014年5月10日并未发生交通事故,张长林对本案交通事故毫不知情,也与被上诉人郭春阳素不相识,从未将其所有的豫A-3**UE车辆借给郭春阳使用。随后,中华联合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保险诈骗为由向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报案。2015年4月17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经侦大队做出立案侦查决定。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2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裁定撤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事故车辆到底在哪?

  据原告方徐晓光说,同是平顶山人的郭春阳所驾驶的肇事车辆是他从郑州一个叫冀德星那里借来的。事故发生后,车辆保单和车主张长林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是冀得星给他提供的。案件移交法院后,郭春阳又把肇事车辆还给了冀得星。

  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立案后,郭春阳曾电话问过冀得星车辆到底是谁的,冀得星称是一个姓丁的欠他钱抵给他的车,随后他又将车抵押给了别人,具体是又抵给了谁,冀得星不告诉他。

  “两个月了,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经侦大队办案的李警官说还没有找到肇事车辆,也没有弄清楚真正的车主是谁。”郭春阳告诉记者,他认为线索十分清楚,找到冀得星就能够找到肇事车辆,就能够弄清楚真正的车主是谁。保险公司没有否认保单的真实性,只是强调肇事车辆不是真正的豫A-3**UE,而是套牌。“张长林不承认是肇事车辆的车主,既然是套牌车辆,冀得星怎么能够拿到张长林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保单呢?立案一个多月了,怎么会连肇事车辆还没有找到呢?肇事车辆怎么会不翼而飞呢?”一连串的谜团,令郭春阳十分疑惑不解。

  法院等待案件查处结果

  本以为法院判决后,原告方徐晓光应该能拿到了赔偿,案件也该告一段落了,但因肇事车辆涉嫌骗保,致使该案审理无法进行。

  “事故发生到现在都一年多了,我心里天天就想着这件事。”徐晓光说,他希望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经侦大队能够早日破案,让受害人早日得到赔偿。“但就是因为没有郑州公安部门的案件结论,无法确定中华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宝丰县人民法院也无法重审案件。”

  在接受采访时,宝丰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叶庭长告诉映象网记者,因为原告将中华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列为第二被告,只能等公安局的案件结论出来,看骗保是否成立才能重审。

  而李警官在接受郭春阳的询问时,曾告诉他:刑事案件无期限。目前,郭春阳和宝丰县人民法院都在焦急地等待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经侦大队的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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