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消协发布投诉披露制度 两家企业被曝光

2017-02-22 08:57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洛阳讯(记者徐孟国)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洛阳市消费者协会出台了《洛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披露制度》。在2月21上午,洛阳市消费者协会正式向社会公布了这一制度。

  “有了这一制度,对于屡错屡犯、涉及面广、性质恶劣、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都将运用披露手段公之于众,以进一步加大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洛阳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原丽娟说。

当天发布的《洛阳市消费者协会2017年第1号投诉披露》文件

当天发布的《洛阳市消费者协会2017年第1号投诉披露》文件

  据当天发布的《洛阳市消费者协会2017年第1号投诉披露》,洛阳市两家企业因与消费者产生合同纠纷遭投诉后被披露曝光。

  案例一:不按合同约定施工,频繁加价引争议

  【案情简介】张女士于2016年2月29日与洛阳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过口头沟通后签订装修新房合同,并预交21011元钱。而在正式装修过程中,施工方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期间由于设计师业务水平问题造成对设计图纸多次的修改,不仅浪费了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让其频繁的补交差价;而签订合同时承诺的赠品也迟迟不予兑现。张女士遂要求立即解除合同、退回全款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2016年3月14日张女士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结果】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经消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2016年4月5日洛阳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消费者全额退款。

  【消协观点】该公司不按照合同施工,频繁让消费者补差价,设计不停变更,不兑现赠品承诺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暴露了其管理制度的混乱和诚信意识的缺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该公司未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故而,消协支持消费者合理诉求,九创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商家单方要求走司法诉讼,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案情简介】消费者2016年8月23在洛阳协和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作双眼皮修复手术,缴付费用3940元,手术完成后近3个月,发现左眼始终感到不适,并变成了三眼皮,与院方交涉后答复:该情况属于重睑修复术常见并发症之一,需手术恢复期结束后(术后六个月)进行重睑二次修复术。消费者认为手术有瑕疵,给本人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要求赔偿未果。2016年11月17日向市消协投诉。

  【处理结果】在市消协的调查中,院方给出的解释是:该美容手术由于消费者个体差异,出现吸收缓慢、恢复周期长等均属正常现象,但对于消费者的诉求,院方也愿意以积极地态度促成和解。在市消协的调解下,2016年11月29日双方达成初步协议:院方补偿消费者价值5000元的美容项目,待术后瘢痕恢复期结束免费为消费者提供重睑修复术一次。二次修复手术结果双方需告知市消协。如果消费者对二次修复手术结果再有异议,有继续投诉的权利。但院方却提出:如果修复术后再次出现纠纷必须通过司法诉讼解决。对此我会提出质疑,而院方坚持自己主张,导致调解协议未予签字。之后,我会多次与院方联系并发送《消费维权约谈函》,希望继续协商调解,但院方始终没有任何回应。

  【消协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经营者提出如果重睑二次修复术再次出现问题,消费者只能通过司法诉讼解决。这样的规定属于排除对方权利的无效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对法定争议解决途径的自主选择权,是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该院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针对各项制度、行规、协议文本等进行规范,重新修订问题条款,及时纠正错误做法,妥善处理消费投诉。

  “今后,《洛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披露制度》将成为消协组织的一项常态化工作。希望广大消费者遭遇侵权时勇于主张权利,积极依法维权;建议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我们消协组织也将始终不忘“以消费者为中心”,直面消费维权热点,替消费者想,听消费者说,为消费者做,毫无愧色地为消费者当好“娘家人”,做好“代言人”。 原丽娟说。

责编:张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