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一村民购买农村房屋 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2015-04-23 10:54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房松玉 通讯员冯云虎 王充飞)在农村购买了独家小院,原本是一件高兴的事,却因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而导致一场官司。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李某房款13.5万元并赔偿损失87459元。

  2006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自愿将位于内乡县湍东镇某村独家小院一座(二层半)卖给原告,房屋总价值14.5万元,被告无偿为原告办理房权证,原告暂押金1万元,待房权证交给原告时,押金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付给被告房款13.5万元。随后,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中,因种种原因,至今未能办成,原告也未取得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另查明,被告所出售给原告的房屋的土地类型为集体所有制土地,地类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该房屋经原告申请,2014年7月25日,经地产评估公司鉴定该房地产现价值为290765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原、被告所争议的房产,其用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宅基地,而且受买人原告非被告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依法被告因合同收取的房款13.5万元,应当予以返还。纵观双方买卖的过程,被告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导致合同无效,因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承担60%为宜。因所争议的房产目前的评估价为290765元,扣除双方买卖时价格的145000元,差价(即增值)为145765元,故被告应赔偿给原告所受到的损失87459元(145765元×60%=874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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