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男孩骑摩托出事故 父母监护不力担责

2016-10-27 17:06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刘文岗)驾驶不同型号的机动车辆不仅需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证,而且需要达到相应的年龄和身体要求。日前,河南省镇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驾驶人未满18周岁且未取得驾驶证,被判令有其父母代为承担近20万元的赔偿责任。

  未成年驾摩托出事故

  2015年11月26日,徐某驾驶货车行驶过程中,与薛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薛某及摩托车乘坐人王甲、王乙和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徐某遇岔道未减速且未对路面尽到注意观察义务存在过错,薛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也存在过错,其他受害人无过错。

  交警部门查明,事故发生时,薛某未满18周岁。徐某所驾驶车辆为他人所有,并挂靠在某货运公司,同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商业三者险。

  “子债父担”赔偿20万

  事故发生后,王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车车主、挂靠公司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和薛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薛某未未成年,遂要求追加薛某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甲因事故共住院3个多月,花费医疗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43万余元。遂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各方责任大小作出判决,判处保险公司承担21.6万余元,薛某父母承担赔偿19万余元。

  法官说法:父母应监护孩子不“玩”机动车

  审理该案的镇平县法院贾宋法庭庭长刘文岗解释说,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规定,申请小型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区间为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本案中,薛某未满18周岁,不具备申领准驾车型的年龄。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在明知道薛某不具备驾驶机动车条件的情况下,为其购买摩托车,并任由其驾驶载人,不仅是对子女的监管不力,更是对子女及他人的伤害。

  刘文岗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薛某的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就应该承担薛某所应承担的责任。

映象网·在河南·看世界·用微信扫一扫关注“映象网南阳频道”公众号

映象网·在河南·看世界·用微信扫一扫关注“映象网南阳频道”公众号

责编:陈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