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 起诉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2017-01-09 15:09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谢博 王晶雅)  近日,山西省稷山县的贾某因发现抚养了八年的孩子非亲生,一纸诉状将前妻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并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小孩抚养费。西峡法院受理此案后,面对双方当事人激烈的对立情绪,办案法官耐心开导,释法明理,最终使当事人息诉止争,案件得到妥善处理。贾某为表谢意,不远千里从老家山西为办案法官送来“最美法官”锦旗。

  据悉,贾某2002年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自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同月生下一个男孩。随后,由于感情破裂,2014年两人通过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贾某争取到了孩子抚养权。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贾某开始对自己与孩子的血亲关系产生怀疑,于是带着孩子到西安交大卫生部法医学重点实验室做了亲子鉴定,经鉴定双方无生物学亲子关系,贾某一怒之下将王某诉至稷山县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并要求王某支付孩子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而此时王某已另嫁他人,考虑到自身情况她拒绝抚养小孩,并以自身户籍已迁入西峡县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经山西省运城市两级法院审查,裁定移送至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

  西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贾某与王某之间达成的离婚抚养协议是建立在婚生小孩基础之上,现经法医鉴定确认贾某非小孩生父,其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人为其生母王某理由正当,因此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关系案件中无过错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王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当月即生产小孩,据此推断被告王某系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该行为虽应受道德谴责,但不为法律约束。因此原告贾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不应支持。考虑到王某的现实情况及支付能力,承办法官本着息诉止争、案结事了的思路努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经过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孩子抚养权变更给王某,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贾某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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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亚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