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出租房屋反被卖 房主起诉同事至法院讨说法

2015-09-14 17:22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平顶山讯(记者 王绍伟 通讯员 余冠丽 王玉琪)俗话说:善有善报,可是徐某却因自己的善良差点损失了一套房子。2015年9月14日,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解除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被告任某、李某十日内将房屋返还给徐某居住。

  徐某系平顶山市石龙区大庄矿职工,分得公房一套,并于1993年办理了住房证,2004年由于徐某退休回到市区生活,房屋一直空闲。同在一个单位的任某因没有住房长期在外租房,得知徐某闲有空房一套就找到徐某,请求徐某将此房低价租给自己。徐某考虑后,认为房屋闲着也是闲着加之任某又是自己的同事,就把这套房子低价租给了任某,并且以房屋租赁的意思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每月任某向徐某支付200元的租房费用。2015年8月,徐某回到原单位办事,无意间发现自己的房屋换了租客,一问才知道,此时的租客李某于2012年以39000元的价格从任某手里买下了这套房子,徐某听后极为恼火,回家拿着住房证和协议找到任某和李某说事,可任某、李某二人并未有还房子的意思,任某一直坚称房子是自己买下的,卖给李某属于正常。无奈下,徐某想到了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将任某和李某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解除自己与任某签订的协议,并收回自己住房的居住权。9月14日,石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石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李某诉争的房屋,是原河南省平顶山市大庄矿务局房地产办公室分给其职工居住使用的。原告徐某是原河南省平顶山市大庄矿务局的职工,于1993年5月1日领取了原河南省平顶山市大庄矿务局房地产办公室颁发的住房证,取得了该房屋的居住权。本案中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签订的协议虽然名称是房屋转让协议,但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该协议实质上是房屋租赁协议,原告转让的是房屋的使用权,并未对房屋产权人的产权造成任何侵害。且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签订的协议中没有约定被告任某可以对外转让或出租交由他人居住。被告任某未经原告徐某同意将房屋交给被告李某居住使用的行为,对双方的协议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出租房屋的房主,要定期查看租客,莫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不仅损失自己的利益,也会让急于购房的人空欢喜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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