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法院勇于探索改革强化婚姻家庭司法保护

2016-04-14 16:39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三门峡讯(记者 王俊生 通讯员 师耀伟 代文官)  近年来,渑池县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司法保护工作,在裁判理念、专业化审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反家庭暴力、诉调对接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树立正确裁判理念,确立家庭纠纷裁判规则。婚姻家庭诉讼程序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强调辩论主义和对抗式庭审,这往往出现当事人在诉讼中矛盾激化,进而会在注重亲属关系、伦理关系的家事审判中给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该院在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注重将家事案件与普通民事财产型案件进行区分,避免用审理财产案件的审判理念指导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在庭审方式上尽量弱化“当事人主义”,强化“法庭职权主义”。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不机械套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理,而是充分发挥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大法官收集证据和查证的力度,从利益平衡和案结事了的裁判结果出发,不唯效率更重效果,不唯法律兼顾善良风俗,努力使裁判结果更能充分体现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同时重视家事审判对于问题家庭和家庭成员情感的治愈性职能,尤其强调家事审判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性职能的重要性。

  推行专业化审判,创新审判工作机制。该院在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大胆探索适应婚姻家庭案件审判自身特点的专门化审理机制,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和冲突,提升纠纷解决效果。一是建立专门的家事审判队伍。坚持改革的思路,在家事审判方式上先行先试,成立家事合议庭。形成了较为稳定并不断壮大的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审判队伍。专门选取有一定的社会阅历、亲和力强的法官审理涉家事案件。二是探索家事审判柔性化设施建设。坚持“硬件体现软件”的思路,通过细致入微的硬件设施和场景布置,坚持以“和”为主旋律,设立圆桌法庭,营造家事审判的环境氛围,探索设置以家庭责任、亲情维系、宽容理解为内涵的“家庭化”审判场所。

  加强诉调对接,不断强化家事审判柔性司法功能。一是构建家事案件调解机制。在婚姻家庭案件审判中将调解作为首选方式,大力强化诉讼调解,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全过程,注重从夫妻感情修复、父母子女亲情维系、妇女老人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的角度出发,坚持法院主导、多方参与的调解工作机制,采取综合的调解方式,引导矛盾双方和家庭成员自我反省、相互谅解、自我改变,尽可能冷静、理智地修复受损的亲情,消除情感危机,消解亲属之间恩怨。召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推进会,强调发挥调解在化解家事案件中的作用。二是构建家事案件诉调对接机制。坚持党委领导,争取政府支持,推动各方参与,先后与妇联、民政、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联合出台诉调对接工作文件,将家事纠纷纳入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立婚姻家庭案件诉前调解机制,构建多部门广泛参与、协同化解的立体式保护网络。建立婚姻家庭案件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处理家事案件中的独特作用。大力开展和谐共建活动,与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司法所、妇联等组织机构签订和谐共建协议,共建单位可在诉讼前和诉讼中互相派员参与婚姻家庭纠纷的调处,充分利用共建机制化解矛盾纠纷。三是建立家事案件,调解委员会机制。积极探索成立由各界人士组成的家事调解委员会,在妇联、民政、村(居)委会、司法所等组织机构选聘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特邀调解员广泛参与家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这些组织人员熟悉涉及妇女人身、财产、子女抚养、婚姻家庭等方面维权工作的优势,进一步提高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和裁判的认同度。发挥老族长、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农村“四老”在乡邻之间威望高、影响力强的优势,妥善化解家庭内部矛盾纠纷。

  延伸审判职能,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一是积极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与妇联及民调组织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联合排查与预警机制,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的排查梳理,及时发现可能影响婚姻家庭和谐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借助各方力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开展“无讼村居”活动,创设驻点法官工作制度,定期与驻点街道、社区、乡村联络,采取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性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当地婚姻家庭纠纷情况的排查梳理,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隐患,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化解”。二是加强婚姻家庭案件宣传教育。该院联合社区维权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开展“庭站对接,联动维权”活动,连续多年走进社区为社区群众宣讲婚姻家庭典型案例。通过发布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开展巡回审判等形式,加强对婚姻家庭法律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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