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法院快速执结一起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

2016-05-03 12:00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三门峡讯(记者 王俊生 通讯员 单梦琪 王留锋)  近日,为贯彻落实解决“执行难”,渑池县法院执行人员快马加鞭,快速攻克一起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一个多月。

  2013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王某某雇佣司机白某某驾驶一货车在渑池县黄花小铁路北100米处与同向行驶原告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刮擦,致使原告和电动车倒地,货车后轮从原告双腿碾压过,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白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货车实际车主为被告王某某,而事故车辆挂靠在被告洛阳某公司名下运营,被告洛阳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将该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3月6日0时至2013年3月5日24时。

  本次事故,原告已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据三门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介绍,原告的二次手术因第一次诉讼时未实际发生,残疾辅助器械假肢当时尚在制作之中,该部分费用待假肢装配之后另行主张。保险公司已在第一次起诉时足额支付原告赔偿款62万元。2014年8月21日,原告在郑州博尔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配置假肢花费10700元。经审核,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二次手术各项费用共计127260.44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127260.44元;被告洛阳某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其公司无公开账户和业务办公地点,这对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而面对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和经济负担,承办法官说“找不到绝对不行!”后经过3天的奔波查询,最终通过派出所找到了该公司,也为了能让生活苦难的原告早日拿到执行款,执行人员多次协调,最终原被告双方共同做出让步,最终同意以12万元结案,承办法官把12万元现金终交付原告手中,案件顺利执结。

  我们的社会不在于惩治手段有多高明,而在于我们内在的素养和心灵的善念。如今惩治“老赖”效益不断扩大,可想要真正达到效果,也需要每个人自身对法律的敬畏和为人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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