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装修时不慎摔成植物人 雇佣双方均需担责

2014-08-22 08:18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李艳)装修工人为一门店装修招牌,却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摔成植物人,当装修工家人向雇主要求赔偿时,雇主却以责任自负予以拒绝,此情此景实在让人唏嘘不已。2014年8月20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雇主承担30%责任,共需赔偿原告138490.92元。

  2013年12月7日,被告刘某找到柘城县某广告公司,要求其对自己经营的门店招牌进行装饰,广告公司随后将工程介绍给了被告王某。王某在与刘某的丈夫协商后,双方口头约定以每平方米120元的价格,由王某为刘某制作门店招牌。此后,被告王某又将涉案工程以口头协议的方式交给了原告魏某和陈某,并约定工程所需材料均由王某提供,施工用脚手架及其它用具由原告魏某与合伙人陈某自备,工程价格为每平方米30元。同月25日,由于原告魏某及合伙人陈某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原告从脚手架上摔伤,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原告魏某要求被告刘某和王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16065.80元,因原、被告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以口头形式达成协议,由原告与陈某共同给被告刘某装饰门店招牌,原告按每平方米30元获取报酬,且装饰材料全部由被告王某提供,故应认定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属雇佣关系。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原告及合伙人陈某未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且被告王某未尽到安全监督责任,导致原告摔伤致残,为此,原告请求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工程中,未尽到自身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也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身体受伤,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应由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王某作为原告的雇主承担30%的责任,陈某作为原告的合伙人在安装脚手架时,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被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关系,刘某并未直接雇佣原告进行施工,故被告刘某对原告的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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