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厘清同业存单模糊地带 商业银行或得发行权

2014-01-02 11:2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为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同业存单业务开闸后,首批10家银行已经火速完成了同业存单的发行。

  日前,央行进一步明确了同业存单的监管属性,并确定未来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亦可发行同业存单。

  非保险(放心保)公司持有 无需交存准备金

  2013年12月8日,央行发布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于同业存单的会计处理原则,《办法》表示,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反映。但对于同业存单是否被视为同业存款,是否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及纳入存贷比考核并未给出明确说法。

  近日,央行对此做出明确回应:“金融机构通过同业存单所筹集的资金,存单持有人为保险公司的,需要交存准备金;持有人为非保险公司的,不需交存准备金。”

  “这表明,同业存单不属于一般存款,而同属于同业存款会计科目,从而无需交存准备金,但也无法纳入存贷比考核。”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国际金融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主管温彬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但保险机构持有的同业存单视为“一般存款”,因此需要计入存贷比并交存准备金,这种会计处理与以前是一致的。

  目前,同业存款不处理为一般存款,无法计入存贷比和交存准备金。但保险机构与银行间的协议存款并不属于同业存款范畴,而是属于一般存款范畴,需纳入存贷比并交存准备金。

  北京一家保险资管机构投资经理也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首批同业存单,保险机构参与并不多,“在明确会计处理后,保险参与同业存单的积极性会提高。”

  温彬表示,按照这种会计处理原则,发行同业存单对改善银行存贷比的作用不大,但同业存单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将充分满足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需求。

  央行表示,同业存单将与同业拆借形成互补。区别于同业拆解以短期品种为主的特点,同业存单以3个月及以上中长期限为主,可为银行提供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利率波动也相对较小。

  银行分支有望发行

  在发行主体方面,《办法》中规定发行主体涵盖广大的银行类机构,但发行的银行还需要是市场化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由于该机制中仅有10家银行成员,这意味着目前仅这10家银行具有发行资格。

  目前,首批10家银行已完成同业存单发行,总规模达350亿元。央行近日表示,同业存单推出初期,发行主体为满足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未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视市场发展情况及本行经营策略,授权其分支机构发行同业存单。

  “各银行执行起来仍将以商业银行总行为主体。”温彬表示,总行发行有利于资金池统一管理,同时也更为规范,不过,发行主体进一步扩大将是同业存单必然趋势。下一步将拓展至其他银行。“部分城商行资金更为短缺,发行需求也更迫切。”

  (作者 刘田)

  

责编: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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