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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2012-12-26 09:42:00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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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财政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足见党中央新一届领导集体对防范和化解当前金融领域存在的潜在风险高度重视。

  防范化解风险是金融发展的永恒主题。这一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引发金融动荡,影响经济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的稳定。防范化解风险不仅是保持经济社会大局稳定的需要,也是避免现代化建设进程出现大波折的需要,更是为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需要。金融安全直接关乎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大局,关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必须把维护金融安全稳定放在首要位置,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都是监管部门面临的金融风险,但两者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在一定条件下两者可能发生转化。区域性风险如果不能及时纠正和防范,就可能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演变成系统性风险。相对于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是系统性风险的具体化,随着风险的转移和扩散,区域性风险可随时演变成系统性风险。

  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应从整体着眼,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我国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及民间借贷之间高度关联,对经济增长和政府应对策略高度敏感。需要着眼于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切断单个领域与系统的紧密联系基础,逐个化解。

  为此,应尽快设立有效机制,采取必要的措施释放和化解单个领域现有风险。可根据市场资金紧张程度,依次化解民间借贷和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并顺势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

  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应健全金融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加快从微观审慎监管向宏观审慎管理的转变,引导并激励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主动调整信贷投放,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协调配合、互为补充的机制。

  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应该加强监管协调,防止金融风险交叉传递。我国当前的监管体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要注意到,近些年来我国银行、保险等机构越来越向综合业务方向发展、渗透。在这种情况下,金融风险就具有了很强的交叉传递性。因此,必须在功能监管的基础上,建立更为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以在更广范围内阻塞监管漏洞,既能为创新预留较大空间,又能防止监管的重复与真空,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合力。

  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应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评估体系。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方法和操作框架,完善压力测试和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等政策工具和手段,加强对重大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强化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加强对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及民间借贷的统计监测,密切关注其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健全跨境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

  高度重视防范金融风险,不仅看到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现实意义,更要看到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未雨绸缪。面对新发展阶段国内外经济的高度不确定性,整个金融业必须严格把守系统性风险底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稳定,加大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力度,促进金融业规范运营,支持经济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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