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映象网首页
买家签居间合同后反悔 太平洋仍欲收佣金

2012-11-13 08:12:00 来源:上海青年报

网友评论0条  查看全文(共1页)

  买家签居间合同后反悔 中介仍欲收佣金

  律师:居间未成功 下家无需支付佣金与违约金

  市民李先生与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签订居间合同买房,随后反悔,上家同意解除居间合同,但中介扣押上家房产证,要求支付服务费。律师指出,“太平洋”居间未成功,不能收取佣金,也不能收取违约金,其扣押上家房产证也不妥。上家可以向法院起诉中介索回房产证。

  购房者签居间合同后反悔

  今年10月31日,李先生前往沪亭公路亭知路太平洋房产中介门店,与其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欲以155万元的价格购买上家金先生一套房子。签订居间合同时,上家将房产证放在中介那里,李先生通过中介向上家支付了2万元定金。

  李先生说,签订居间合同前,他曾于10月30日前往该中介门店看房,对房子比较满意,也将自己未连续在上海交满一年社保的情况予以告知。太平洋有关工作人员曾告诉他,由于他社保未连续交满一年,不好购房。

  李先生介绍,由于以前听说即使社保未满一年,也可以通过“包装”后购房,便要求太平洋给他“包装”。太平洋同意的同时提醒他,只能试试看,不能保证以后能过户;只有在一切顺利的情况下,签完购房合同并网上备案后,才能在明年6月,即到他在沪连续交满一年社保的情况下才能过户。

  此后,李先生咨询有关人士被提醒,网上备案不能一次持续至明年6月,中途还要续签,因此产生一定风险。被提醒后,李先生反悔了。

  “太平洋”要求买家付服务费

  反悔后,他找到了上家金先生,对方于11月1日签订协议同意与他解除居间合同,并不追究他的违约责任。前提条件是,由于中介不肯退还房产证,要求他于10天内到中介那把房产证索回;否则,原来收取的2万元定金,只能退还1万元。

  李先生找到太平洋,对方说在其居间下,上下家已签订居间合同,李先生违约后,需支付相应服务费。

  11月8日,记者来到太平洋现场采访时,有关负责人肖先生说,在李先生与金先生签订居间合同前,得知李先生交社保情况后,就明确指出他不能购房,在李先生坚持要求“包装”后购房的情况下,还进行了风险提示。李先生坚持签订居间合同后又反悔,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记者注意到,双方所签居间合同上明确,如果买方在签定居间合同后反悔不买,“应按本合同约定购买总价的2%,向居间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卖方已收取的定金将不予返还。”至截稿时,本报未收到当事双方对事件进展的主动反馈。

  》律师点评

  居间未成功中介不能收服务费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赵星海律师指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房产中介只有在中介服务完全履行完毕后,才能收取服务费,其标志就是上下家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现在,李先生与金先生还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需向中介支付服务费;同样,即使居间合同里有要求下家在签订居间合同后反悔情况下支付违约金一说,也因居间没有成功,这一条款没有法律效力,李先生无需支付违约金。

  赵星海指出,尽管李先生指出中介没有就签订居间合同后网上续签有关情况进一步进行告知,但中介已就李先生没有连续交满一年社保而购房进行过风险提示,尽到了提醒义务。何况,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有一定的风险,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去事先了解。

  不过,李先生反悔后,上家有权没收已收取的2万元定金。但是,由于上家没有这方面的特别要求,而是与他签订了协议,就应该按双方所签协议履行。李先生如果不能从中介那拿回上家房产证,上家就有权只返还1万元定金。

  赵星海律师还指出,中介无权“扣押”上家房产证,如果中介执意要继续扣押下去,上家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中介无条件退还房产证。

分享到:

      查看全部评论(0条)

      发表评论

      映象网>> 消费频道>> 正文

      最新消息

      热点关注

      新闻|财经|娱乐|女性

      教育|旅游|图库|社区

      帮助 - 广告 - 友链

      导航 - 收藏 - 顶部

      映象网手机版:hnr.cn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