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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多渠道权益类融资 信托质押竞争加剧

2013-06-07 09:19:00 来源: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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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逐步放开,我国资产管理进入全面混战的时代。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传统业务之一,以股权为标的的融资业务一直是银行、信托的领地。随着2012年券商创新如火如荼地开展,证券公司权益类融资产品在理清业务脉络后,正凭借其资源、成本等优势,抢占银行、信托业务份额。

  信托与银行平分秋色

  受限于银行信贷额度紧缩及行业限制、集中度要求等因素,部分项目因难以获得银行的股权质押融资,而进入信托融资渠道。信托类股权质押笔数从2007年的27笔增长至2012年的871笔,市场份额占比增长至44.53%,已经与银行平分秋色。2012年信托合计持质押股份397.1亿股,占股权质押市场比55.9%。

  券商市场份额增加迅速,多瓜分自信托

  截至2013年5月中旬,上市公司股权质押622次,其中银行、信托承接507笔,占比81.51%,而2012年为89.01%;券商承接52笔,占比8.68%,较2012年1.54%的占有率大幅提升。券商权益类融资产品规模增加迅速,其资产管理、资本中介的定位日益明显。

  券商市场份额由2012年的1.54%增至2013年的8.68%,市场份额增加了7.14个百分点,同期信托市场份额减少8.19个百分点。信托减少的市场份额,被券商瓜分了约87%。券商与信托在权益类融资的同质化竞争中,市场份额的转移倾向明显。

  券商权益类融资业务多元化:约定式回购创新业务进一步推广

  券商权益类融资业务主要有经纪业务的约定式购回证券交易业务,和资管业务的定向、专项计划。

  约定式购回指客户以约定价格向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在约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约定价格按照折算率计算得出。证监会规定约定式购回只能用自有资金,根据试点阶段业务规模不超过公司净资本15%规定,该业务的行业规模上限约720亿。约定式购回交易于2011年底在上交所推出,2013年初扩展至深交所,获得经营牌照的券商已达70多家。

  约定购回业务的基本特点有:(1)买断式交易。客户将其证券过户给证券公司,证券所有权完全划转。(2)交易便捷,期限较短。客户T+2日即可获得资金,该业务限期1年内,定位短期融资。(3)多种标的,门槛较低。标的证券包括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资产规模250万以上的客户均可参与,客户准入门槛较低。(4)融资比例较高,可达50~60%,资金用途广泛。

  券商定向、专项资管计划参与股权质押融资,对信托公司形成直接竞争

  券商还可以通过定向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将资金用于权益类融资业务。券商资管开展股权质押业务的特点有:(1)证券标的仅限于沪深流通A股,不接受非上市公司股权。(2)融资方准入门槛1,000万,期限约1年,多定位融资需求较大,借款1~2年的企业。(3)融资利率9.5%~11%,较信托融资成本略低。(4)融资质押率30%~50%,资金使用无明确限制,资金用途灵活。目前已有多家券商推出参与股权质押融资的定向、专项资管产品,此模式与信托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信托产品非常相似,对信托公司形成直接竞争。

  证监会对券商资管产品限制放松后,允许券商定向资管投资于与客户约定的范围,因此通过定向资管计划为客户提供股权质押融资已实现。截至2013年5月,共有海通证券、光大证券、东方证券等21家券商运作定向资管计划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合计开展项目52单。

  浙商证券的聚银1号,为行业内首批收单股权质押融资专项资管计划。在经证监会特批成立后,现已成功发行三期,募集资金总计2.67亿元。该产品针对单一融资方分期发行,每期期限1年,预期收益率7.5%。发行规模根据融资方需求而定,投资门槛50万元。

  信托和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业务的优劣势对比

  券商权益类融资产品与信托股权质押融资产品的业务操作模式类似,具有较强的同质性。但与信托相比,券商该类产品具备以下几点优势:

  (1)门槛低。券商资管股权质押融资准入门槛为1,000万,约定式购回则在资产方面要求至少250万,低于信托普遍5,000万的门槛。

  (2)费率低。券商资管股权质押融资的年化利率9.5%~11%,约定式购回则低至8%~9%,两者均明显低于信托10~13%的年化利率。券商该类业务年化利率低的背后,是中间成本的减少,及低廉的中介费率。

  (3)时效性好。审批期限及资金到款效率方面,券商类业务均优于信托。约定式购回甚至可以做到T日交易,T+2日到账。

  (4)客户资源优势。券商在二级市场积累了充沛的上市公司资源,比信托更易接触一线融资需求。

  信托公司股权质押业务竞争加剧

  1。市场份额下降。券商具备先天的二级市场资源优势。投行、研发等部门,掌握丰富的上市公司股东资源,更容易了解上市公司股东质押融资需求。约定式购回及股权质押融资虽属不同业务部门,但业务相似度较大。券商通过开展上述业务,在准入门槛、融资期限、标的证券、融资比例和审批周期等方面形成互补,构建多层次,灵活便捷的融资体系。

  随着券商对约定式购回等新业务日渐熟悉,定向及专项资管计划渐成体系,业务操作流程及风控体系逐步完善,权益类融资业务将可能成为券商主要业务之一。而股权质押类信托产品,与券商定向、专项资管计划的产品结构、运作模式基本趋同,缺乏足够的差别化竞争优势,信托所遭受的冲击将比银行严重,这将导致信托的股权质押融资市场份额逐渐下降。

  2。融资成本降低。约定式购回业务手续简单,同时采用券商自有通道,减少了中间成本,进一步降低了权益类融资项目的总成本。而定向、专项资管计划依托券商,具备较低的管理及发行成本,且券商在资管项目开展初期,为抢夺市场份额收取3‰~5‰的管理费率。

  券商的权益类融资业务的总成本均明显低于同类信托产品,在造成信托在股权质押融资市场份额下降的同时,也将压低整个资本市场对该项目的融资成本。信托未来为保持一定的竞争力,可能将被迫下调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信托费率。

  沪深交易所、中证登5月24日联合发布《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该《办法》将证券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进行了标准化定位,由资管部门子业务推升至独立的资本中介业务。相比风险难以把控的创新业务,证监会更愿意推进低风险的资本中介业务,证券公司股权质押业务在政策鼓励下,凭借资源和投研优势,收复失地实现规模扩张的速度可能超出设想。信托公司在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领域缺乏先天优势,市场份额也将加速流失。信托公司唯有提高主动管理能力,贯彻资产管理本源要求,才能提高业务黏性,以防再次出现业务板块整体流失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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